劳动权益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21 10:22 浏览次数:2162 次 【字体: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将此作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夯实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狠抓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切实发挥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备案。
  生产、经营或者工作场所在本省的中央、外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或由省劳动和保障厅委托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工资职能机构具体承办。
  四、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等材料,申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五、劳动用工备案包括初次备案、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与被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花名册;
  3、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4、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基本工资制度、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情况;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及与劳动者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办理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
  1、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与新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新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4)劳动者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失业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岗职工的,则出具原单位下岗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新招用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
  2、办理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续订、解除或终止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原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3)《续订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4)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花名册;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应自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三)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清算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备案注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
  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2、劳动者花名册;
  3、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备案证明等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招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领取《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七、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和变动备案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审查备案登记: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是否在岗;
  (三)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或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八、各级劳动保障劳动工资部门要加强与就业、失业、统计、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劳动用工备案记录、签订劳动合同花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花名册、就业、失业人员台账,促进解除(终止)劳动用工备案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相互衔接。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采取以网络备案为主,辅以直接备案方式,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便利条件,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当日办结,并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相应栏目内以及新签、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上签注“已备案”字样,并加盖印鉴,注明备案日期。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
  九、《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及相关表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设计样式,是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保障事务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或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时,应当提供《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及办理用工备案的劳动者花名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纪录内容不得损毁或涂改,用人单位注销备案后,《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保存。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检查时,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制定本地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优化工作程序,设立必要的工作窗口和联系渠道,充分利用已有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手段,提供制式表格下载服务,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续提供便捷的服务。同时,可以采取提前通告、上门服务、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用工备案。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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