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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办法、支持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01 11:21 浏览次数:1594 次 【字体:

 

MYDR-2015-01007                          麻政办函〔201530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办法、支持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14年,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示范县之一。为做好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逐步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过程中的各项政策、办法和制度,规范培育试点行为,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试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24

 

 

 

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和农业部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相关要求,圆满完成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任务

在水稻、柑桔、蔬菜等主导产业中,先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通过培育,使之达到新型职业农民标准,经考试考核认定后,颁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后续的系统培训和跟踪服务。

二、培育模式

(一)确定培育机构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构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新培办)通过公开招标,组织专家评审,报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二)遴选培育对象

1.培育对象遴选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2)年龄在185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户口在本县的农民。

3)主要从事水稻、柑桔、蔬菜等产业生产经营,且达到一定种植规模(水稻30亩以上,柑桔、蔬菜均10亩以上),生产经营达2年以上的大户。以后逐渐覆盖到畜牧水产及农机等产业。

4)自愿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或到省、市大中专农业院校学习。

2.培育对象审核程序

采取自愿报名、村组推荐、乡镇初审、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乡镇张榜公示等程序进行遴选。

(三)组建师资队伍

根据培训产业,聘请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教授,选聘县内有关单位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既有理论知识又有操作技能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在县新培办的统一安排下开展理论授课、现场实训和一对一技术帮扶服务。

(四)落实培训内容

围绕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和生产环节,依据生产、经营两条主线设置课程,课程内容包括各产业生产领域关键技术、农产品销售及服务、农产品储藏加工、市场开拓、品牌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基地规划、农场管理等;农村第三产业与服务业;公共道德、政策与法规、卫生与健康、应用文写作等。组织授课教师围绕培训内容,编写书面教材,印制实用技术资料,自主制作多媒体课件,购置声像教材,运用多种教学方式组织教学,力求培训内容生动形象,通俗易懂。

(五)创新培训形式

在培训形式上,积极推进“空中课堂”“固定课堂”“一线流动课堂”“田间课堂”一体化建设。按照水稻、柑桔、蔬菜3个产业,建立3个以上各具特色的培育示范基地,组织学员到基地观摩学习,提升学员的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区分培育对象,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分类分产业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训,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注重实践技能操作训练,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培训模式,提高培训参与性、互动性和实效性。培育对象每年根据农时季节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5天。

1.定期入村进基地开展培训。组织教师定期进村、到实习基地、专业合作社或田间地头开展技能培训。

2.充分利用微信、QQ、微博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培训。

3.开设一线流动学校。即授课教室不固定,理论授课教室设在村部或农家大院,利用农闲季节白天或晚上,采取参与式、互动式或经验式的培训,系统地传授农民迫切需要的农业新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理论知识;现场实训教室设在田间生产一线,在农作物生长的关键季节,现场讲解关键操作技术,指导农民进行生产实践和开展病虫害防治等。

4.建立培训教师联村包户制度。培训教师与农户结成对子,开展“一帮一”活动,使联系户成为示范户,联系村成为示范村。

5.组织优秀学员到外地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从业、创业能力、动手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六)强化学员管理

1.加强档案管理。在培训过程中建立和完善学员档案,纸质与电子相结合,实时更新管理。

2.实行班级管理制度。对培训班实行班委会制度,并根据行业及学员分布情况组建学习小组。

3.规范学员纪律。实行学员考勤制度、学员意见反馈制度和学习制度。

4.动员宣传考试考核合格学员积极申报认定新型职业农民。

(七)组织考试考核

培育结束后,由新培办派人监考,各培育机构组织对学员进行考试考核。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要参加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

 

 

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相关要求,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讲道德”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农民。

第三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住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和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且培训学习不少于85学时(或15天),学完全部内容,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所从事的相关产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考试考核成绩合格。

2.年龄在18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

3.生产、经营及管理科技含量高,对周边村民有积极的影响和辐射带动作用。

4.新型职业农民的类型及具备条件:

1)生产经营型:

水稻产业:种植面积30亩以上,产业年纯收入达3万元以上,且占家庭经济收入60%以上。

柑桔产业:种植面积10亩以上,产业年纯收入在3万元以上且占家庭经济收入70%以上。

蔬菜产业:种植面积10亩以上,产业年纯收入达4万元以上且占家庭经济收入的60%以上。

2)专业技能型: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社会服务型:在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体中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七条  分级认定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参加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根据如下条件进行认定:

1.初级职业农民: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经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认定为初级职业农民。

2.中级职业农民:在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845周岁之间,具有大专以上(含成人教育)农科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有不少于5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里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声望。

3)能在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4)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或新技术、新品种,农产品品质有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0%以上。

3.高级职业农民:在获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认定为高级职业农民:

1)年龄在1840周岁之间,具有大专以上(含成人教育)农科学历的农户,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4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一流,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县先进行列。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农业企业;注册果品商标;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获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4)积极从事种养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5)示范带动20个以上的农户从事相关产业,自身收益在上年基础上增加20%以上,所带动农户效益显著增加。

4.三个等级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应具备的产业规模和效益见下表: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产业规模认定标准一览表

     

主导产业  

初级

中级

高级

规模

30-50

60-90

100亩以上

效益

产业纯收入3-5万元,占家庭收入的60%以上

产业纯收入6-9万元,占家庭收入的70%以上

产业纯收入10万元以上,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

规模

10-30

35-60

80亩以上

效益

产业纯收入3-9万元,占家庭收入的60%以上

产业纯收入10-18万元,占家庭收入的70%以上

产业纯收入20万元以上,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

规模

10-20

30-70

80亩以上

效益

产业纯收入4-6万元,占家庭收入60%以上

产业纯收入7-14万元,占家庭收入70%以上

产业纯收入16万元以上,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

5.初级新型职业农民由本县审批,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由省、市审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我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遵循如下程序:

1.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农民,到所属的培育机构填报《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集约土地证明和产业规模效益证明各一份。

2.《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报表》经村、乡审核后,由各培育机构汇总,统一报送至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具体认定工作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认定。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由本县初审后,分别报市级、省级审批。

4.在麻阳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托麻阳县农业信息网建立职业农民培育服务平台,通过创建技术推广、经验交流、培训学习等栏目实现新型职业农民网络化学习。

第十条  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考核年审制度。认证的职业农民必须于每一生产周期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生产、经营、服务与效益情况与下一周期安排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对年审合格的于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对于不具备认定标准岗位资格或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年审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1.准入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定期对培育对象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免费接受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服务。

2.退出机制:已获得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专家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收回《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取消资格后5年内不得再申报。

3.暂缓资格:由于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规模不符要求、或生病等自身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专家组评审认定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年审合格为止。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省市出台新办法后依据新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环境,加大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扶持力度,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6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湖南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4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本县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可持续开展。

第四条  为调动参训学员学习积极性,实行奖学金制度,即按参训人数5%比例选拔优秀学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同时推行学员培训出勤奖,对出勤情况好的学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  依据相关政策,优先奖励和扶持领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型职业农民。其领办的家庭农场经认定符合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不低于5年,土地集约规模水稻种植、果园100亩以上,蔬菜种植在50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1000头以上,家禽养殖年出栏2万羽以上),县财政每年给予3-5万元奖补资金。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承包。对新型职业农民连片承包经营土地的优先进行田、水、路、林等综合整治。对依法获得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面积300亩或山地面积1000亩以上,签订流转合同经营期5年以上,用于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坚持土地流转“三不改变”原则,符合全县农业发展规划,年农业总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的新型职业农民,前三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100万元以下贷款县财政贴息50%,同时县财政按其交纳税收总额的50%予以奖励。

第七条  根据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发展和创业需求,教育培训机构将优化涉农专业设置,加强涉农专业师资调度,通过实训基地建设、开展不间断培训指导服务、订单培养、送教下乡、远程教育、项目引领等模式,满足获证职业农民知识更新需求。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可以优先申报涉农项目,优先享受省、市、县相关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惠农补贴和相关支持;优先农机补贴,对其购买的大型农机,实行优先补贴,扶持发展大型农机作业,同时加大农机作业服务费用的补贴。

第九条  简化新型职业农民办理与农业相关证照的审批程序,注册费用实行优惠。

第十条  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并获证农民可自愿申办家庭农场。

第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创办的企业,到县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备案,依据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收。

第十二条  向新型职业农民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主,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提供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视规模、效益和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

新型职业农民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条件规定的,可优先申请5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  大力开展农业保险,减轻新型职业农民因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宣传动员新型职业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其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应保尽保;保险公司应对参保新型职业农民优先赔付,并争取上级政策补助,以较高比例进行赔付,以减轻职业农民损失。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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