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

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来源:湖南民政 发布时间:2015-08-20 09:23 浏览次数:1737 次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军区

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201316

HNPR20130001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的通知》(民发〔2012193号)文件精神,为鼓励适龄青年和高校在校生积极报名应征入伍,现就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问题。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于起运前一次性给被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两年的优待金。经费保障按《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湘发〔201114号)规定执行(城镇义务兵优待金由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负担)。高校在校生入伍退兵的,当事人应在退兵后一个月内向优待金发放地人民政府退还优待金。

  入学前户籍不在学校所在县市区的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发给本人,翌年131日前通知其入学前户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入学前户籍地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外的其他优待。

  二、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进藏进疆义务兵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时间问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含高校在校生入伍对象)逐年发放,每年10月底前兑现到位。进藏进疆义务兵一次性奖励金在入伍时发放到位。入伍后退兵的,当事人应在退兵后一个月内向优待金发放地人民政府退还优待金。

  三、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问题。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每服役一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在退出现役后6个月内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或县市区根据当地征集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确定。省财政从2012年开始每年定额补助6000万元,对各地分档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为2011111日后以自主就业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2011111日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2013316

 

打印正文 关闭页面

相关信息

  • 暂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