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评定的烈士遗属增发一次性特别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04-05 11:21 浏览次数:1277 次 【字体:

湘民发〔201612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对我省评定的烈士遗属增发一次性

特别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烈士遗属的关心和爱护,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崇尚英雄、关爱英烈、抚慰英灵,在全社会弘扬英烈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我省评定的烈士遗属在享受国家政策性抚恤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特别慰问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慰问金的名称

慰问金的名称统称为一次性特别慰问金

二、一次性特别慰问金的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发放对象:凡在200711日之后牺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评定为烈士(不含已享受军人伤亡保险金和已享受警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警察因公牺牲特别补助金的军人和警察),且烈士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烈士遗属(指烈士配偶以及烈士直系亲属)。上述烈士遗属在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待遇后,享受我省规定的一次性特别慰问金(本文下发前已享受省一次性特别慰问金的烈士遗属不再享受)。

发放标准:一次性慰问金标准为10万元。

三、经费渠道与具体发放部门

一次性特别慰问金由省财政安排,烈士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原文件《关于对我省追认的烈士遗属增发特别慰问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优发〔2007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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