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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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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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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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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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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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麻委〔2015〕7号)和《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麻发〔2015〕6号)文件精神,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原县社会救助局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县民政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活动,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协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烈士评定的申报、褒扬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公务员、人民警察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退伍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负责烈士纪念园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工作。
(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社会救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相关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定全县城乡社会救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城乡低保业务的审批和监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分配方案、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县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管;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
(六)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社区)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社区)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发展;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七)拟定行政区划总体方案,负责全县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乡(镇)、村(社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八)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推进地名数字化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县革命老区工作;负责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和老区专项扶贫资金的申报,争取和监督管理,负责老区项目的实施。
(十一)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县级和涉外福利机构的认定审批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办法。负责县域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指导、监督全县福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建设工作;协调跨省、市及县内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接送工作;负责协调县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十四)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查认定办法和程序;负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及核对工作;承担全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开展低收入家庭政策宣传、交流培训工作;指导和检查乡镇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十五)开展“救急难”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困难。对遭遇突发意外事件、重大事故、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及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或相关人员陷入困境,面临生存、心理危机的,给予急难救助,包括资金、物质和精神等方面救助。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七)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内设8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人事股)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情况综合、文印、会议组织、机关保密,安全保卫、新闻宣传、信访接待、房产、局机关基本建设及后勤事务等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各股室的协调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指导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承办全县民政先进模范人物的评比表彰工作;负责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民政行业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行政审批服务股(法制股)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申报资料初审及办结事项的缴费、制证(文)、盖章、发证(文)等服务工作,并派员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牵头协调需送其它科室审核,或需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集体研究的行政审批事项,督促相关股室在承诺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及人员的动态管理;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政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股
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制订民政事业费管理细则;负责民政事业费和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编制民政事业统计报表;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
(四)社会救助股
负责起草本县实施城乡低保工作的细则、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及标准的调整意见;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与城乡低保有关的配套优惠政策;编制低保工作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本县的低保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工作;负责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开展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救急难”救助工作。
提出并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规划;指导、督促、检查全县敬老院的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全县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负责享受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审批工作;搞好档案管理,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五)救灾救济股(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实施救灾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及时核查报灾,统计上报灾情,慰问赈济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因灾毁损房屋重建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管理下拨救灾款物,接收、分配捐赠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
(六)优抚安置股(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对象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申报、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烈士陵园和光荣院的建设和管理。完善优抚制度;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军民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负责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军地之间的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
(七)老龄工作股
负责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政策;指导、协调全县老龄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助等老年人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开展老龄宣传表彰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的老龄工作。
(八)基政社区和地名区划股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贯彻实施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法规政策;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村(社区)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负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表彰;负责全县婚姻习俗改革;研究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改革建议,申报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变动的申报工作;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协调处理边界争议;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组织并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9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可兼职)。
纪检组长1名由县纪委派驻。
五、其他事项
(一)县民政局不再加挂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撤销县社会救助局,其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一并核销。
(三)县民政局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维持不变,人员只出不进。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