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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江乡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大桥江乡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制内容

    窗口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窗口人员或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的责任的制度。

    二、 责任追究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责任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无不可抗拒因素,未限时办结有关业务工作;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其他违纪违规的。    

三、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反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窗口和部门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2.首问责任人工作态度粗暴、故意刁难的;

    3.办事人员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的;

    4.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5.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

    6.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部门负责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

    1.无故旷工、不遵守工作纪律,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办公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4.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5.不文明服务,办事推诿,冷落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3次及以上)受到投诉的;

    2.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3.服务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4.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5.部门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四、责任追究由镇纪委会同镇便民服务中心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制度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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