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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麻阳政府网 www.nvzwg.com 2012年11月11日 点击数: 字体:[ ]

麻发〔20101

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2010年4月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保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含矿产品深加工)、农业产业化加工、商贸物流、旅游开发等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重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明确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条 凡投资工业项目、专业商贸及三星级以上饭店项目的,其用地实行招拍挂。县财政按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土地纯收益)县级收入部分的 60%给予该项目资金扶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当年一次性拨付。

  第五条 投资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政府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市级以上的,上级政府有减免规定的按规定收缴,无规定的按最低标准收缴。属县级收费的,按照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原则,实行部门申报、政务中心审核和集中收取。企业按审定后的费负卡总额分季度交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再按规定拨付给相关部门。

  第六条 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第七条 投资项目从投产或营运年度起,3年内新增税收,分别按县本级实得部分的70%50%50%扣除税收成本后,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生产或扩大再投资,财政按程序做支出列支。

  第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被认定为湖南著名商标或湖南省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九条 设立引资贡献奖,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者予以奖励。该奖励经县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有直接受益单位的,由受益单位支付;无直接受益单位的,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条 本县国有企业产权或股份(破产企业财产除外)转移涉及企业用地变更过户的,在原国有企业交清所欠税费后,有关部门对其不改变原有用地性质的权属变更登记仅收取登记工本费。

  第十一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投资项目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的,凡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证件及有关资料齐全的,属县本级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备齐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手续。因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无法办结应书面告知企业。县商务局要协助企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的各项规费收取。各相关部门除按费负卡总额收费外,不得再向企业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违者一律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第十三条 实行服务企业年度评议制度,年终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县纪委效能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对行政事业单位服务企业的情况进行评议,对不满意票达20%或满意票未达50%以上的,责令其单位主要领导辞职。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企业的一般性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检查次数的外,同一执法机关对同一被检查对象的同一项目检查,在没有发现违法行为情况下,一般每年只安排一次检查。

  执法部门对企业的行政检查,均须于每年年初制定出检查计划,并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

  除查处举报的重大违法案件和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突发性事件外,对企业的检查必须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报经县优化办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方可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未出示加盖本机关印章及县优化办审查意见的检查文书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就医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最高项奖励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麻发﹝20097)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引资 规定

  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047日印发

 

来源:县商务局 作者:县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