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麻阳政府门户网站 www.nvzwg.com 2013年05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

怀教通〔201346

关于印发《怀化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直有关学校:

  现将《怀化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学校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教育局。

  附件:《怀化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

  怀化市教育局 怀化市物价局

  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311

 

怀化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依据湖南省质监局、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学生服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湘质监局发〔2003166),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市场秩序,保障校服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教[2011]27)等文件精神,结合怀化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鹤城区城区内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校服购买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严格执行以收抵支规定,控制校服价格水平及校服数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四条校服收费作为学校代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具体价格,并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学校应根据管辖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服务价格登记证》,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服分为春秋装、夏装和冬装。小学生每三年更换春秋装、夏装和冬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征订;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装、夏装和冬装各一套,在新入学年级征订。

  第六条校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市物价、教育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成本核算和监审,两年调整和公示一次市区最高限价。

  第七条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

  第八条购买校服应选择取得省纤检局颁发的《纤维制品质量信用等级证》A级以上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的售后服务的生产厂商制作,具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校服生产准入企业。

  第九条校服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的校服价格最终结果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十条各部门要严格规范校服招投标行为,按照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本校校园文化特色,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征订套数确需增加的,但必须征得80%以上学生家长认可,经教育部门、物价部门同意后,经过招投标程序,方可实施。各地要严格控制本地区个性化校服学校数量。

  第十二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校服征订费用减免政策,减免比例控制在征订总量的1%—3%以内,学校应将减免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以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校服服务管理。学校在征订校服前,应当公示校服式样、面料等内容,征求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送检报验制度,在交货前,由校服生产企业或学校向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单位申请质量检验,检验合格报告作为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学校应切实加强校服收费管理,规范校服收费行为,禁止下列行为:

  () 未经报批擅自收取校服费;

  () 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 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

  () 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 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家回扣、捐赠等;

  () 招投标收取任何费用;

  ()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政府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怀化市教育局 作者: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