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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麻发〔2014〕1号)

麻阳政府网 www.nvzwg.com 2014年02月26日 点击数: 字体:[ ]

麻发〔20141

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长寿旅游名县建设进程,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商贸流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项目,及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产业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战略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明确优惠政策,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条  投资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给投资者使用,土地出让县级纯收益部分,作为财政对中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在项目开工后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第五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农业产业项目、商贸流通项目(其中商业面积不少于项目总面积的50%)、社会事业项目,县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费统一按20/平方米包干征缴。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有规定的按下限征收;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该项收费不再征收政府调节基金。属县级收费的,按照“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原则,由政务中心审核和集中收取,分头拨付。

    第六条  鼓励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中区,进入工业集中区落户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园区规划,依法在本县纳税,投资强度80万元/亩以上或投产后综合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农产品和食品加工项目不低于3万元/亩)的工业企业可以入园。

    (二) 土地依法实行挂牌出让。挂牌成交后,由企业全额支付土地价款。县财政按照支持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通过工业发展基金扶持,按照土地的基准地价结算。

   (三)园区企业建设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实行先办证后收费。上交省、市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生产性建筑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非生产性建筑县本级收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但不包括劳保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按10/㎡包干收取。企业投产后,县本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所有收费由政务中心统一收取,财政分头拨付。

    (四)投资项目从投产和营运年度起,五年内实际缴纳税收,按县本级实得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二年50%扣除税收成本后,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生产或扩大再投资,财政按程序作预算支出列支。

第七条  投资项目从投产和营运年度起,三年内按县本级实得税收部分100%扣除税收成本后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生产或扩大再投资,财政按程序作预算支出列支。

第八条 对投资建成的3A级旅游景点(区)、三星级宾馆,县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对投资建成的4A级旅游景点(区)、四星级宾馆,县财政分别奖励200万元;对投资建成5A级旅游景点(区)、五星级宾馆,县财政分别奖励300万元;对获得省级5星级的乡村旅游示范点、省级旅游名村,县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名村,县财政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在项目获得授牌后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明商标及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新建商贸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及3A级(及以上)旅游景点和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的用电、用水按照与工业企业同网同价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设立引资贡献奖,对招商引资成功的机构或中介人(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农业产业化、商贸流通业、旅游业、社会事业项目按(签约后18个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工业项目按(签约后18个月)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相关税费由获奖机构或中介人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  实行全程代办和限时办结制度。落户本县的投资项目由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会同项目责任单位代办一切手续;进入工业集中区的项目由工业园管委会全程代办一切手续。资料齐全的,属县本级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备齐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手续。因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无法办结应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三条  实行政策兑现。申请享受优惠奖励政策的项目,应在项目签约期间,报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认定。项目签约(本地项目为注册登记)后,在6个月内向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商务局)申请备案。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履约情况提出优惠奖励意见,报县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兑现。

第十四条  设立招商引资产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非社会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业、原矿采掘和水电、风能、燃气等能源项目、BT模式和捐资项目及其他限制禁止类项目不享受本暂行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麻发[2010]1号)对正在享受的相关企业执行完毕后予以废止。

 

 

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印发 

 

来源:县商务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