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征求《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租售并举”新思路,公平公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请在2016年4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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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方案(草案)
为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满足住房困难家庭对住房差异化需求,稳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并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原则,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租售并举”新思路,切实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让住房困难家庭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实现安居乐业。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租售结合,自愿购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明确职责,完善管理。
三、申购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城居民家庭或在县城工作的新就业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赁或购买政府提供的公租房:
1.申请政府提供的公租房的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镇家庭;
⑵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2平方米 (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⑶具有县城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政府提供的公租房的新就业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在县城区内机关、国有事企业单位及工业集中区企业工作;
⑵年满18周岁,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⑶在房屋所在地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来源;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满二年;
⑷在工作所在地无住房(含承租公房)。
3.房屋被征收且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政府提供的公租房:
1.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承租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拥有私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2平方米的;
2.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且转让房屋面积超过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2平方米的(但因家庭重大变故、家庭成员疾病等特殊原因将原家庭住房转让的住房困难家庭除外);
3.家庭(个人)已分配公租房,按照政策购买或出售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1.城镇低收入(含低收入)以下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6.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房屋被征收家庭;
7.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四)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困难群体。
四、出售房源
通溪保障性住房小区梅水佳园公共租赁住房290套。
五、出售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定。公租房出售价格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六、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
2.所在单位、社区出具的家庭(个人)收入证明,其中低收入(含低收入)以下家庭收入证明须经县民政局核实;
3.县房产局出具的住房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5.申请人同意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书面申明;
6.新就业职工与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对入住职工申请材料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和收入核定证明材料;
7.符合优先保障对象条件的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销售管理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在住房申购、审核、公示、销售等具体工作中,应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社区申报,所在单位或社区,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各单位或社区在规定日期内将初审合格家庭数量报送县房产局,县房产局会同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出售的房源初步审定购房人名单。
(三)购房人名单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7日,同时在所在单位或社区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公示期间受到举报的家庭由县房产局会同县监察、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证核实,对弄虚作假的家庭取消其购买资格。
(四)县房产局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会同县监察、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逐户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家庭名单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有线电视、张贴公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由县房产局统一组织摇号选房,县监察局、乡镇人民政府等现场监督,县公证处现场公证,电视台全程录像。中签者经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合同,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产权登记和入户手续。
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摇号选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办理缴费入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八、房屋产权
(一)保障家庭购买公租房时,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机构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拟定,主要约定购房人自愿购房、房源位置、总房价、付款方式、首付比例、尾款结清期限、使用与上市约束条件、物业管理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
(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保障性住房”和“产权份额100%”字样,土地登记机关应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栏中注明“划拨”字样。
九、上市准入
(一)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且所购房屋只能用于自住,不得擅自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一经发现,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源,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5年,经补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后可上市交易。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上市交易时同地段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标准补齐;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按照该项目建设期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补交。未住满5年的因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房款扣除折旧后回收。
(三)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十、物业管理
(一)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统一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按规定足额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十一、监督管理
(一)对在公共租赁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情况骗购公租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已经入住的,责令限期退回所购房源,并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水平补缴入住期间租金。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解除合同并向社会公布,收回房源后,退回购房款;产权登记部门同时注销其产权登记。
(三)对擅自将所购公租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它用途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退回购房款,收回房源;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