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7〕13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7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7〕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业保险主要内容
(一)水稻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根系枯萎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80元,分蘖拔节期为320元,成熟期为360元。
保险费率:5%,即每亩收取保费18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3%,县财政补贴32%。
(二)油菜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死苗、死杆、倒伏或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
保险费率:6%,即每亩收取保费9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35%。
(三)能繁母猪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每头为10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6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农户、企业自缴20%。
(四)育肥猪保险
保险责任: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保险金额:每头为500元。
保险费率:6%,即每头收取保费30元。
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共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10%,农户、企业自缴20%。
(五)森林保险
保险责任:由于火灾和人力无可抗拒的洪水、旱灾、冻灾、病虫鼠害造成保险林木的烧毁、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
保险金额:每亩为400元。
保险费率:4‰,即每亩收取保费1.6元。
保费补贴:⑴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市级财政补贴1%,县级财政补贴19%。⑵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5%,县财政补贴20%,农户、企业自缴20%。
(六)柑橘特色农业保险
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病虫鼠害直接造成的柑橘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者推定死亡,且损失率达到20%以上。
保险金额:每亩为2000元。
保险费率:1.2%,即每亩收取保费24元。
保费补贴:省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农户、企业自缴50%。
二、承保机构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阳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阳县分公司。
三、保险期限
政策性农业保险期限均为1年,自保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四、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管理
(一)承保机构应在投保人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单和保险卡,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申请财政保费补贴。
(二)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财政部门根据承保机构的申请,以及承保机构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承保机构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有关承保机构。
(三)如发现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除严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将扣回补贴资金,取消承保资格。
(四)严格按照省有关文件标准提取工作费用,工作经费由农业保险承保公司支付到财政部门,由财政统一拨付给协助农业保险承保公司开展工作的相关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要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通过开设广播电视和网站栏目、编印张贴墙报、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切实防范农业生产风险。
(二)保险公司要继续加强合规经营,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公开机制,落实好“应赔尽赔”要求。县财政发挥好监督作用,对农业保险各项工作适时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