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7〕33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9月6日省人民政府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怀政办函〔2017〕8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黄标车淘汰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生态麻阳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市关于黄标车淘汰工作的总要求,以及“政府鼓励、部门协作、市场引导、金融参与”的原则,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全县黄标车淘汰工作,确保在2017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132台黄标车淘汰任务,促进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组织领导
成立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刘军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龚凌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交管中心、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机关事务局、县经科商粮局、县电视台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公安局交管中心,县公安局交管中心主任唐锦伍任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副局长刘淑蓉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黄标车淘汰工作。
三、工作步骤
黄标车淘汰工作从10月20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 10月20日 —10月3 1日)。各乡镇、各部门采取入单位、入企业、入户见车、见人等形式,以及利用电视、报纸、网络、通讯等渠道,开展宣传引导,扩大群众知晓率,营造黄标车淘汰工作良好氛围。
(二)淘汰整治阶段( 11月1日 — 11月30日 )。各乡镇、各部门根据省政府“9·6”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相关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全面完成淘汰任务。
四、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公安交警部门制定黄标车淘汰补偿工作的办理流程。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的监管,从严查处尾气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县电视台负责黄标车淘汰相关政策的宣传。
(二)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落实黄标车“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限制异地检验”四限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施强制报废,并依法注销。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尾气检测与安全检验联动机制。按照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要求,加大日常路面管控力度,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进公交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及其他道路客货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负责审查营运黄标车资质,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达到强制报废规定车辆予以依法注销;严格加强不合格车辆维修资质企业的管理。
(四)财政部门:负责国有企业黄标车的淘汰工作;负责保障黄标车淘汰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经科商粮部门:负责优化车辆报废程序,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督促二手车交易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黄标车、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
(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淘汰工作。
(七)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完成本辖区黄标车淘汰任务。
五、补贴标准及工作流程
补贴标准参照怀化市标准执行(附件2)。市里下达我县的黄标车淘汰任务数为132台。交管中心已注销2台(湘N76536、湘N79115),剩下130台,其中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车辆14台,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116台(附件5)。
(一)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车辆。
1、对于车辆实际存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逐台车进行排查—与实际车主见面—督促车辆实际所有人将车交由报废公司报废—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
2、对于“名存实亡”等特殊情况的车辆,按报废或灭失程序处理:逐台车进行排查—与实际车主见面—填写《黄标车注销审批表》(附件3)基本信息—车辆实际所有人说明车辆或证件灭失的原因,做出书面承诺,自愿承担遗失相关证件的有关责任,同意办理车辆注销手续—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灾害发生地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火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交警部门签署意见。
(二)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
1、车辆实际存在并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逐台车进行排查—与实际车主见面—督促车辆实际所有人将车交由报废公司报废—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办理补贴申领相关手续。
2、车辆实际存在不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逐台车进行排查—与实际车主见面,宣传好国家淘汰黄标车的政策及限行规定—督促车辆实际所有人将车交由报废公司报废—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
3、对于“名存实亡”等特殊情况的车辆,按照(一)项2小项程序办理。
(三)补贴发放流程。车辆所有人填写《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基本信息—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确定是否是黄标车—商务粮食部门审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交警部门审查《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财政部门签署意见,确定补贴金额,发放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是落实中央环境保护政策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按照中央和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的总体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扎实推动黄标车淘汰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拓宽宣传渠道,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户外广告、微信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在媒体设立“黄标车”曝光台、组织策划专题报道,积极营造严管氛围,提倡低碳出行、绿色出行。采取发送短信、上门服务等方式宣传黄标车淘汰政策,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
(四)严格考核督导。黄标车淘汰工作列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环保、公安交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督查督办,建立黄标车淘汰通报制度,一周一调度,一周一通报。对措施不力、淘汰进度滞后的,将约谈主管领导,并通报批评;对没有完成淘汰任务的,启动问责程序,从严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经科商粮部门联系人:黄泽斌 电话:13874556239
环保部门联系人:张永刚 电话:17775911816
交管部门联系人:滕召良 电话:13787596991
财政部门联系人:张青善 电话:13914563816
附件:1.黄标车的定义
2.黄标车淘汰补贴条件及补贴标准
附件1: 黄标车的定义
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赦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1、 2000年7月1日 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001年10月1日 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2、 2003年7月1日 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3、 2001年9月1日 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4、 2008年7月1日 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5、 2009年7月1日 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6、 2008年7月1日 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附件2
怀化城区黄标车淘汰补贴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可申请补贴资金:
1.在本市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3.经环保部门认定。
4. 2017年1月1日 至 2017年11月30日 期间变售报废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5.在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之前报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标车,不得申请补贴资金:
l.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拆除“五大总成”的。
2.因交通事故等非正常使用损耗报废的。
3.本市各级财政供养的机动车及国有企业供养的机动车。
4.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
二、补贴标准
(一)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500元;
(二)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三)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四)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元:
(五)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500元:
(六)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500元:
(七)小型载客车(含1.6升以上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500元;
(八)微型载客车(含1.6升以下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l500元。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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