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专题>普法宣传专题>详细内容

普法宣传专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

来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10-20 13:52 浏览次数:116 次 【字体: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

(一)医疗(康复)待遇的支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职工医疗(康复)费用核定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经认定的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决定书;2.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3.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4.医疗诊断证明书;5.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工伤职工在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抢救时,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费用,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工伤职工需转往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治疗时,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工伤职工出院后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待遇申请人对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支付金额、费用结算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经办机构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安装、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申请,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 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2.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 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更换)金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金额,上报市处批准后,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市处与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费用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待遇申请人对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经办机构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

(三)伤残待遇的支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数额,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上报市工伤保险处批准后,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工伤职工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经办机构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通知待遇申请人,随后按审核金额给予支付。

(四)工亡待遇的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工亡待遇申请,并审核以下资料:1、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2、工亡或视同工亡决定认定书;3、供养工亡职工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计算每一享受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数额,在《工亡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上报市工伤保险处批准后,同时发给供养亲属资格证,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对工亡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经办机构予以重核,并将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随后按审核金额给予支付。

打印正文 关闭页面

相关信息

  • 暂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