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

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建立完善低保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6 09:23 浏览次数:1025 次 【字体:

低保工作责任承诺制度

1、低保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层层逐级向上作出责任承诺。

2、履行低保工作责任承诺的对象为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

3、村(居)委会要向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低保工作责任承诺书;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人民政府签订低保工作责任承诺书。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低保经办人员和履行低保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单位主要领导签订低保工作责任承诺书。

4、各级低保工作责任承诺应当依据低保政策规定的工作职责、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廉洁自律进行相应承诺,并在工作中认真履行,不得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5、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责任承诺,在工作中有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的相关领导、工作人员,依据《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严肃问责。

低保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制度

1、低保申请家庭应当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义务,签订低保诚信承诺书,作出诚信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低保申请家庭在提交低保申请时,应当如实报告并承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情况与真实情况一致。

3、低保申请家庭应当承诺积极配合各级低保经办机构进行入户调查,按要求参加低保民主评议,接受低保公示,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无拒绝、虚报、隐瞒、伪造等行为。

4、低保申请家庭应当认真履行定期报告制度,当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如实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5、低保申请家庭应当作出授权核查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的承诺。

6、对各级低保经办机构在入户调查和收入核查时发现承诺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和承诺书不一致,或不履行承诺责任的,或发现有隐瞒事实、骗取低保行为的,将取消低保待遇,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

备案制度

1.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应当实行单独备案登记。

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低保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登记。

4、乡镇人民政府对备案对象申请低保应当从严把关,组织2人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听取其他群众意见。

5、乡镇人民政府在召开低保民主评议会时,应当将备案对象的情况向所有代表特别说明。对通过评议的对象要单独公示,注明与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的关系。

6、对通过审核的备案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民政局统一制定的备案表如实填报。县民政局应当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备案对象进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并在所在村(社区)进行两榜单独公示。

7、对与国家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而不如实申明或拒绝配合调查的申请人,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8、对符合条件、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备案对象,应当单独建档,并在低保信息系统中注明。同时填写《低保备案表》一式两份,县民政局、乡镇民政办各存一份。

低保对象分类核查制度

1、县民政局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来源、劳动能力、困难程度、自救能力、致贫原因等因素,将低保对象进行科学分类,原则上分为三类对象管理。

2、一类低保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对象或家庭主要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二类低保对象为重病、重残或家庭主要成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三类低保对象为家庭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及再就业能力,但收入不固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3、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低保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立低保对象分类核查机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县民政局加强督促指导和抽查检查。

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定期复核检查,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对象,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5、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复核检查,并如实做好核查记录。

6、乡镇人民政府分类复核检查的结果及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

1、低保对象家庭要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出现变化情况,作为落实低保对象诚信承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2、城市低保对象每季度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农村低保对象每半年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一次。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保对象定期报告表》,由低保对象签字确认。对一年内累计2次未按时、按要求报告相关事项的低保对象,取消其低保待遇。

4、乡(镇)政府对低保对象报告的情况,应该通过分类复核和抽查调查的方式了解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对故意隐瞒,不如实报告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的低保对象,取消其低保待遇。

5、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报告、分类复核、抽查调查及时掌握低保对象的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民政局。

6、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进一步核实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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