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品药品安全护老行动方案

来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7-27 15:28 浏览次数:387 次 【字体: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以中老年人为对象,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形式虚假宣传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引发较多消费投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食品、保健食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 9 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 2017 20 号)和 2017 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 9 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 号)以及 2017 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大力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推动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促进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专项整治具体内容为: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  

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和台账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经营,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活动。采取会议宣讲、咨询活动、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许可的地点销售保健食品;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保健食品,会议宣讲的保健食品必须是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产品。  

二、是强化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宣讲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应条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是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或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是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称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 14 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四)是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激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一方面,全省各地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加大保健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辨识能力。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负责监督管理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活动,指导大众传播媒介单位加强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审查工作,打击广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营销中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欺诈和传销或违法直销行为。  

(七)对于发现的食品、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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