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猪牛定点屠宰管理和猪牛肉品市场监管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21 09:59 浏览次数:548 次 【字体:

麻政发〔201711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猪牛定点屠宰管理和猪牛肉品市场监管的通告  

 

为了加强我县城乡猪牛定点屠宰管理及猪牛肉品市场监管,保证猪牛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猪牛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个人自宰自食外,未依法取得定点屠宰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猪牛屠宰。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任何场所擅自屠宰猪牛。未经定点、集中检验检疫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将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之规定,没收猪牛、猪牛产品、屠宰工具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从事猪牛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猪牛屠宰场所或者猪牛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猪牛或者猪牛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违者将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县定点区域内各农贸市场、超市、肉类零售商销售的猪牛肉产品必须经检验检疫,猪肉产品应盖有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讫章,具备畜牧部门和定点屠宰场出具的动物产品、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的肉产品,将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之规定,没收尚未销售肉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不得使用非定点屠宰场的肉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牛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肉产品,违者将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之规定,没收尚未使用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服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市场监管的,故意寻衅滋事,扰乱市场秩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形成部门联动机制,严查私屠滥宰、未经检验检疫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巡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健全和完善肉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积极引导经营肉食品业主诚信守法,维护放心肉上市供应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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