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办理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来源: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6-11-15 15:52 浏览次数:1526 次 【字体:

 

事项名称: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服务对象:

凡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

办理机构: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律依据: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湘公发[2014]2号)

 办理程序:

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

 申报材料:

  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地死亡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上注明注销情况(或收回居民户口簿)。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1、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死亡医学证明》;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村(居)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有关调查材料;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公时间

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承诺时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联系电话:

全县公安派出所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办理地点:

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相关说明:

相关材料下载:

全县公安派出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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