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领、补办居民身份证
换领、补办居民身份证
事项名称: |
换领、补办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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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登记项目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本省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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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在本地的人员身份证)、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在本省的人员身份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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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本人带身份证到县(市、区)二代证服务“窗口”或市公安局二代证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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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申领人原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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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和依据: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对申请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但损坏换领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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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居民身份证普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居民身份证异地证,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办理了居民身份证速递,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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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45-5883355 |
投诉电话: |
无 |
办理地点: |
县(市、区)二代证服务“窗口”或市公安局二代证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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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说明: |
1、公民在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相关信息
- 暂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