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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6-08-15 15:59 浏览次数:1056 次 【字体:

麻发改价(20161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县各中小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16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43]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等文件精神,现就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义务教育收费管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1、伙食费。学校具备学生配餐服务条件的,应采取预售饭(菜)票或餐卡的办法供应餐饮,伙食费价格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我县中小学伙食费标准的通知》[麻价(201140]文件执行。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作业本费。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学生统一购买。初中生每生每期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7元。

3、教辅材料费。学校根据省发改委、文体广新局等单位联合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在坚持学生自愿的前提下,按照一科一辅的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二、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政策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和课本费(即经省教育厅分布目录并经省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校外活动费和新生入学体检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1、学费。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

职业高中学费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见附件)

2、住宿费。应坚持既便于管理,又尊重学生自愿的原则,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的《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教[201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实行公寓制管理的普通学生住宿按300/生、期。

3、校服费。要从严控制校服数量,遵守自愿的原则,报教育部门同意、签署意见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审核后,据实从严核定校服价格。

4、就餐卡补办费。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按10/张标准收取。

5、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6、新生入学体检费。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体检项目为:(1)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三、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秩序和纪律管理

1、坚决制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省相关规定,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收费的行为。

2、集中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坚决制止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或班委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现象。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3、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校讯通(包括家校通校信通“e校通等)不得进入学校,学校不得参与统一组织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订制信息。

4、各级中小学校必须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5、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按《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应退还给学生。

本通知从2016年春季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麻阳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麻阳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1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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