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管理及办理程序
生育证管理及办理程序
(一)生育证管理
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再生育子女的生育证审批及发放机关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女方系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2、女方系城镇纯居民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女方系农村居民的,在婚入地。
3、持生育证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书面告知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发给生育证;违法生育的,按《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①、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②、谎报婴儿死亡的;
③、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二)、一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1、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发给其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
①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②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④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三)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1、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在怀孕之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领取再生育审批表。
2、夫妻双方按要求填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①再生育审批表;
②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④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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