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及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及办理程序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
1、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或者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但因婚嫁到配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定居造成人户分离的育龄人员和在现居住地购置房产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不需要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
2、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政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育龄人员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和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办理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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