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事项名称 |
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3、《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 |
受理机构 |
省公安厅 |
决定机构 |
省公安厅 |
办理条件 |
1、符合全省公章刻制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 2、刻制的公章经抽样检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9部分: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要求; 3、企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公安部指定印章系统压缩、解压缩软件的承诺书内容符合公安部及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要求; 4、具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制章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运用计算机刻制、储存、管理、查询、比对印章; 5、具备保证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以及专职人员; 6、企业经营场所符合安全与消防规定,使用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位置固定; 7、企业法人代表有企业所在地常住户口; 8、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9、企业经济性质非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10、有健全的公章验证、登记、承接、制作、保管、交货等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应当写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省公安厅制发的《公章刻制企业经营审批表》; 3、公安部出具的企业刻制的公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41.9-2000)的证明; 4、企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 5、企业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存档); 6、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7、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专职保卫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简历(附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像片);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 9、企业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企业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11、企业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经济性质的证明; 14、企业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证明。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民警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州)、县级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民警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市(州)、县级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负责人复审。 3、时限:6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州)、县级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市(州)、县级公安(分)局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 3、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州)、县级公安(分)局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州)、县级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民警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下发批准文件,制作并颁发《公章刻制企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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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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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
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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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查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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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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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公安 |
服务对象 |
企业;个人;机关;事业单位 |
办事分类 |
行业准营 |
行为对象 |
申请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 |
数量限制 |
无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网上进度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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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入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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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结果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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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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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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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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