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评(提)残人员基本条件及程序
申请评(提)残人员基本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评(提)残对象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军人,因病评定了等级的残疾军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服役期间属工程兵并在部队从事过粉尘作业而患矽肺病致残的退役军人。
二、申请评(提)残对象的基本条件
1、凡申请新办评残,应提交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诊断证明材料。
2、凡申请补办评残,应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材料。
3、凡申请提残,应提交原始残疾等级证明和原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材料。
4、在服役期间属工程兵的,退伍原始档案中必须有“国防施工”或“坑道作业”记载。
三、申请评(提)残的基本程序
1、凡申请评(提)残人员,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评(提)残依据,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再提交评(提)残申请、递交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各乡( 镇)人民政府民政办需在有关的材料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对新办、补办评残人员需向县级民政部门出具公函。
3、对符合评(提)残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到市级医疗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4、对符合评(提)残人员,有单位的需单位出具“评残书面报告”,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5、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要编办和人事部门出具属“行政编制”和“公务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6、通过鉴定符合评(提)残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整理材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市级民政部门再将有关材料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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