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方案

麻阳政府门户网站 www.nvzwg.com 2013年06月25日 点击数: 字体:[ ]

 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的评定办法,规范补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家长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与责任

第一条 资助对象为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在学校寄宿的家庭生活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情况的贫困学生优先:

1.烈士直系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2.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孤儿;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学生;

5.父母患重大病症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贫困学生,或因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阶段性困难的学生;

6.双女户、独生子女户的农村学生;

7.父母双方为下岗职工的学生

8.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9.低收入农村家庭贫困学生(年家庭总收入不足于5000元人民币)。

10.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阶段性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资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担。

第三条 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指标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寄宿生贫困学生每学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麻阳县中小学贫困寄宿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五条 各学校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拟定贫困寄宿生名单,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于每年925日前,将本学年《麻阳县中小学贫困寄宿生汇总表》上报县资助中心审核确定。

第六条 县资助中心根据《细则》规定,确定贫困家庭寄宿生学生人数名单。返回学校后,各学校要将受补助学生名单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

三、档案管理

第七条 各学校资助办公室要对本校内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情况进行逐人登记造册,填写《麻阳县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花名册》,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报县资助中心。

第八条 县资助中心将补助全县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情况汇总,建立受助学生电子档案。

第九条 各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台账,详细记录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的人数、名单、数额,以及相关文件、申请表、发放表、评审记录等各种档案,档案按学期装订成册,并加目录、封面,存档。

第十条 县资助中心要按学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贫困生学习生活、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定期巡查,建立跟踪问效机制。

四、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补助金由县财政局按学期分批下拨各学校经费户。

第十二条 学校通知班主任、受助学生、学生监护人在《麻阳县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表》上签字。对个别受助学生因转学、不寄宿等原因而形成的剩余资金,必须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在校内进行调整,学校不得截留、挪用或随意更换资助对象。

第十三条 各学校资助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县学生资助理中心下发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统一现场现金发放,接收县监督小组的监督。

五、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各校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助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要严肃处理。县资助中心举报电话:5881630,各学校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县资助中心定期对各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补助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出现问题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检部门进行外理。

 

麻阳苗族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一二年九月

 

 

来源:县教育局 作者: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