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指南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指南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
1、跨县级行政区域流动(设区的市在本市城区之间流动除外);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流动时间在15天以上;
4、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
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制度,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2、负责所辖乡、村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
3、协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5、做好流动人口数据统计上报和《婚育证明》、《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申领、发放;
6、参与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或行政处罚;
7、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使用和管理。
乡级计生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职责:
1、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2、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日常监测,掌握流动人口婚育、生育、节育、流向等基本动态,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核实与反馈;
3、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测,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4、负责《婚育证明》办理、查验和《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出具与审核;
5、做好流动人口生育、节育等重要信息统计与更新,健全流动人口资料档案;
6、接受委托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对违犯计划生育行政法规的流动人口实行行政处罚;
7、推进本辖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流动人口实行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内容与签订程序。
流动人口办证程序: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负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4、《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5、《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至前或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及时交验《婚育证明》。
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综合治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审批(办理)或者年度审验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办理)或者给予年度审验;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暂缓批准(办理)或者给予年度审验,并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的权利和义务:
1、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用人单位落实;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落实。
2、流动人口从业人员晚婚晚育,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4、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隐藏、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婚育证明的,所取得的婚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或者交验婚育证明,以及不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后,逾期仍不办理、不交验或者不接受检查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上罚款。
6、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