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一、救助条件1、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2、因医治危重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子女就读高中或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制院校,家庭无力支付学费的(不含自费择校生);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救助标准 1、对比较困难、自救能力较差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元;2、对严重困难、无自救能力或因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县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三、申报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派人入户调查,属于乡镇救助范围的,由主管领导审批,直接发放临时救助金。属民政部门救助范围的,由乡镇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民政局审批3、县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