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

麻阳政府门户网站 www.nvzwg.com 2015年06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

 

许可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等法律法规。

许可对象

需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包括:

(1)    宾馆、饭店。

(2)    商场、集贸市场。

(3)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4)    体育场馆、会堂。

(5)    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健身房、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

8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提交材料宜按照A4纸的规格装订。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安部第120号令的要求对申报开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意见,按规定呈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提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的意见,按规定呈审。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审定,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签发。不同意监督检查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2)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消防办事大厅栏目按要求公告;

办公地址

城东行政大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0745-5850387    0745-5822831

监督电话

0745-5833778    0745-2209523

 

 

 

来源:县消防大队 作者: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