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事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等法律法规。 |
许可对象 |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单体建筑(车库除外); 8、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 9、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
许可费用 |
不收费 |
许可数量 |
无数量限制 |
许可期限 |
13个工作日。依照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2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包括: Ⅰ、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总指标,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总平面,建筑及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11个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Ⅱ、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建筑及结构、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排烟及暖通空调、热能动力等6个方面的设计图纸。 ⑤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授权委托书、承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 上述申请材料,①、④及⑥中的授权委托书应提供原件,②、③、⑤及⑥中的其他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2、改建(用途变更)、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见范例 ②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③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④所在建筑合法证明文件; 改建(用途变更)、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设工程现设计用途与原工程用途不一致的,应提供现设计用途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消防设计文件申报内容包括: Ⅰ、设计说明书。包括工程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装修专业等方面的消防设计说明。 Ⅱ、装修专业设计图纸。包括原设计及变更后的建筑平面图和装修设计两方面设计图纸。 Ⅲ、建筑保温设计图纸。包括建筑外墙、屋面基层构造图、外墙保温系统构造图,重点体现外墙、屋面保温与基层、装修层之间的构造关系;防火隔离带设置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详图等。 改建、装修、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设工程因使用功能变更、装修、建筑保温等导致建筑平面布局调整、消防设施及消防技术措施调整或重新设计的,其变更部分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按照新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授权委托书、承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 上述申请材料,①、⑤及⑥中的授权委托书应提供原件,②、③、④、⑥中的其他材料可以提供经原件持有单位核对,并注明“核对无误”内容,由核对人签名、注明核对日期,盖原件持有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提供单位可以注明复印件使用用途)。 提交材料宜按照A4纸的规格装订。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按照公安部第119号令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指导、帮助建设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并按规定呈批;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相关权利、法律救济途径,按规定呈审。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发相应法律文书;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送达、告知申请人; (2)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www.hn119.gov.cn)消防办事大厅栏目按要求公告;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
办公地点 |
县城东行政大楼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
联系电话 |
0745-5850387 0745-5822831 |
监督电话 |
0745-5833778 0745-2209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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