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事指南
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市(州):怀化市 县(市、区):麻阳苗族自治县
填表单位(公章): 民政局
事项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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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号 |
431226 00666217-9 C 2 02 00 |
子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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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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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是 ■否 |
转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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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前置审批 |
□是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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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是 ■否 |
联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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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否 |
特别程序 |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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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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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对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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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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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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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25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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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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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数量 |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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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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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不含公告、调查取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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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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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麻阳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询问 (一)岗位责任人: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书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双方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盖指印;材料不齐全,给予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中心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核合格后根据收养人和送养人、被收养人所提供证明材料,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核准 (一)岗位责任人:县民政局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定签发文件(1个工作日) 五、缴费、发证 一)岗位责任人: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进行材料整理,填写收养证,盖收养登记专用章,再盖批准机关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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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 电话:5832235 法制办 电话:5829316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非派驻的由部门纪检监察机构) 电话:5883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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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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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到达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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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5—9月3: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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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咨询电话 |
0745—588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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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卢岳江 0745—588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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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址 |
http://mayang.mc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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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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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
办理时限 |
进行特别程序 |
执行人 |
所在部门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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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
即时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张鹏 |
社会事务股 |
办事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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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询问 |
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卢岳江 |
社会事务股 |
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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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是 ■否 |
符鹏 |
县民政局 |
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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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准 |
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莫洪忠 |
县民政局 |
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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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发证 |
1 个工作日 |
□是 ■否 |
张鹏 |
社会事务股 |
办事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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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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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
份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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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澳、台、华侨收养人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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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港居民提供:①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同胞回乡证;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③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④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三人或2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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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澳门居民提供:①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同胞回乡证;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③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④澳门居民还要提供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⑤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三人或2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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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台湾居民提供:①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同胞回乡证;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④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⑤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三人或2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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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华侨居住国已与中国建交的华侨申请办理应提供: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②护照;③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④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三人或2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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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②护照;③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④收养人和被送养人提供1寸近期半身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送养人三人或2人2寸半身合影照片2张(被送养人在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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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地被收养人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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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养孤儿:(1)必须提供①父母双亡证明、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单位;②证实死者生前确系夫妻关系证件;③证实婴(儿)童确系死亡者双方所生证件;④死亡证明原件;死亡户口注销证明;⑤孤儿户籍证明或户口簿。(2)监护人情况:⑥孤儿姓名、监护人姓名,两者关系;⑦法定、其它亲属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⑧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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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养社会弃婴:(1)提供①捡拾证明(捡拾人姓名、旁证人三人以上,旁证人姓名);②捡拾人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捡拾报案经过证明。(2)报案查找证明(公安部门派员查找弃婴经过,2个以上警员的姓名、警号、公安机关盖章)。(3)收养人与监护人(捡拾人)签订送(收)养协议。(4)公告:必须登报60天后方能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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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收养福利机构弃婴:(1)被收养人必须提供①入院原始记录(必须是入院3个月后才能被收养);②捡拾人捡拾证明及其所在单位证明;③法人代表证明、院长身份证复印件;④报案查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2)收养人与福利院法人代表签订送(收)养协议。(3)公告(必须登报60天后,方能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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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养旁系血亲:(1)被收养人必须提供①父母亲姓名、现有子女情况,②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③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⑤与计生部门签订的不再生育协议,⑥与收养人签订的送(收)养协议;(2)单方送养须提供①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②对方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③被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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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收养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被收养人父母身患残疾、不能自理;监居判刑、剥夺人身自由;无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属于低保户等):①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组织监护人的身份证明;②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送养原因(医疗组织证明,司法机关证明,司法机关鉴定);④与收养人签订的送(收)养协议(单方送养须提供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⑤对方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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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收养继子女:①被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有关单位证明);②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③被收养人同意送养意见;④收养人不受无子女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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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有业务软件处理本事项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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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图 |
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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