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一、单位简介及主要职责
联系电话:5822169,邮箱:myslj2009@163.com
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利局是主管全县水行政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信息。
(三)按照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利用,开发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溪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四)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跨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五)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负责县水利系统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
(六)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和水利行业系统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对中小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七)负责全县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溪流、水库、河口滩涂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
(九)负责河道管理的政策、规程、规范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河道清障工作;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编制河道治理和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对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工作。
(十二)组织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防治。
(十三)负责全县城市堤防建设,对全县城市堤防工程的规划、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成员及分工
向玉礼(党组书记、局长),联系电话:5825678
主持全面工作。
张亚军(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联系电话:5825768
协助局长管理日常工作,分管党务(组织、宣传、统战)、人事(计生)、小农水(冬修、水价改革、农业农村)、行政审批、供水管理、水土保持、水政监察(水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河道管理)、政务服务公开等工作。分管股室:政工股、党建办、水保局、供水管理站、水利股、水政监察大队、政务服务股。
曾维平(党组成员、副局长、产业工会主任),联系电话:5825966
协助局长分管机关办公日常事务、绩效考核、综治维稳、机关环境卫生整治、产业工会、建整扶贫、地名普查、牵头县庆重点项目、堤防建设(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统计等工作。分管股室:办公室、堤防办、精准扶贫办。
符光华(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联系电话:5825979
协助局长分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改革、农村水电、质量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分管股室:建管中心、质检站、安全电力股、黄土溪水库管理所。
张? 军( 副局长),联系电话:5825979
协助局长分管财务、防汛抗旱、应急、城市排涝、招商引资工作。分管股室:财务股、防汛办、城市防洪排涝站。
滕灵忠(机关工会主席),联系电话:5825768
协助局长分管工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及管理、小康、为民办实事、“美丽乡村.幸福家园”、易地扶贫搬迁、武装等工作。分管股室:人饮办。
三、工作机构及具体职责
局机关设办公室、防汛办、政工股、财务股、水利股、电力安全股、人饮办、堤防办、水保局、水政监察大队等十九个股室。
(一)办公室??? 主? 任:聂廷,联系电话:5825776
协助局领导对各股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上传下达;负责文秘、宣传(综合信息收集上报等)、档案管理、保密及统计工作;负责公车使用管理、公务接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有关建议、意见和提案;牵头组织综合绩效考核、综治维稳、环境卫生整治、文明创建、普法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工股??? 股? 长:尹丽芳,联系电话:5825719
?负责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干部统计、计生、工会、业务培训、职务技术职称评聘、工人考工定级和年度考评;负责干部职工档案的清理归类、整编;负责老干、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股??? 股? 长:张元福,联系电话:5825706
负责指导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和水利资金安全;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负责局机关财务和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内审和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和财务决算报表。承办局机关干部职工工资、奖金、补助的造表发放和账目归档,水利项目款的申请和拨付,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水利物质、设备及服务费的采购申报、办理;牵头组织上级部门对水利资金稽查的迎检准备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党建办??? 主? 任:彭波,联系电话:5828161
负责组织,统战,党的政策和理论宣传,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教育学习培训和管理,党建目标管理和考核等一系列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监察室??? 主? 任:王华,联系电话:5828186
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党纪、政纪教育、干部安全和水利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和财务监督工作;负责民生监督信息平台的维护和管理;协助局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生活会和“双文明”建设,处理举报、控告、申诉案件,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负责信访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防汛办??? 主? 任:滕常军,联系电话:5825909
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和防汛安全;制订全县主要江河防洪抢险、抗旱预案及责任制落实,对江河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中、小型水库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搞好防汛抗旱值班工作,及时掌握汛情旱情,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提供参谋意见;负责防汛抗旱预警系统的建设管理和抗旱机具的维护;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收集、上报和应急处理;承办山洪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工程的规划上报、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资金、物资的调配,具体组织应急演练、抢险救灾减灾等工作。
(七)城市防洪排涝站?? 站? 长:滕召山,联系电话:5828106
负责县城城市防洪排涝站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水利股??? 股? 长:向玉宏,联系电话:5829083
负责贯彻执行农村水利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程及技术标准;负责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方案;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节水灌溉、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乡(镇)水管站体制改革、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水价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农业农村(农业普查)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设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安全电力股?? 股? 长:孙荣,联系电话:5885072
?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内地方电站和水利工程等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局水利安全管理文件收发、资料收集整理、监督检查;负责电力相关统计和上报;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水土保持局??? 局? 长:向必华,联系电话:5828036
负责全县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水土保持监督和执法;负责水土保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负责河道保洁工作;承办全县水生态文明建设和考核相关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建管中心??? 主? 任:滕翔,联系电话:5825766
?负责水利项目工程综合和专业规划设计、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利改革、机构改革、产权改革、水利建设、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踏勘划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及安全管理;负责上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承办省、市“芙蓉杯”水利建设竞赛考核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堤防办?? ?主? 任:薛刚,联系电话:5825802
负责全县防洪堤(撇洪渠)、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安全监管和县庆重点项目项目协调汇报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人饮办? ?主? 任:唐铁林,联系电话:5828972
? 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监管工作;承办为民办实事工程、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饮水安全、水源地保护、小康和“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工作的实施、考核;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供水管理站?? ?站? 长:江爱国,联系电话:5830765
?指导全县农村乡镇供水,负责全县城乡供水的水源规划和保护、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定全县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质监站??? 站? 长:颜勇,联系电话:5825816
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核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备查资料,出具核备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前或大型项目重要阶段验收,提出质量评价报告或意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精准扶贫办?? 主? 任:张先学,联系电话:13874403341
负责水利扶贫政策的宣传引导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扶贫村驻村及帮扶工作,扶贫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总工室?? ?总? 工:舒序英,联系电话:5825966
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咨询指导与项目审查等工作。
(十八)政务服务股?? 股? 长:田浩,联系电话:13874422988,5850370
负责水利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性项目的受理、审核、征收、办理,政务公开和综合协调;负责政务中心水利窗口的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水政大队?? 大队长:李马马,联系电话:5880558
负责全县水政监察、水政执法、依法行政、行政规费征收、河道采砂、治超治限、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世纪环保行、入河排污口设置、涉河(溪)建设审批、水事纠纷调处等安全监督管理;承办全县“碧水”工作的实施;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共78项)??? 联系电话:5850370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 别 |
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 |
? | ||||||
1 |
权限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 |
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 |
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 |
权限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 |
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 |
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矿等生产作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国务院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8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9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0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限期缴纳又逾期不缴纳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1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2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3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4 |
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5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6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7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五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8 |
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从事影响防汛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四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19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0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二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1 |
对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八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2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3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4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文件及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五十六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5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四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6 |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7 |
抢水、非法引水、截水、哄抢抗旱物资和阻碍、威胁水政执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二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8 |
水利工程建设中,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29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水利工程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三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0 |
水利工程建设中,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1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2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第七十三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3 |
对水利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七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4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5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6 |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7 |
对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或者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8 |
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39 |
发包单位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0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水利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1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2 |
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3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于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4 |
水利工程建设中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5 |
施工单位未对水利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6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水利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7 |
施工单位违反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8 |
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第四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49 |
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或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七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1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第六十八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2 |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3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条、第五十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4 |
对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从事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九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5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者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6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7 |
施工单位未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8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59 |
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六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0 |
对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1 |
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2 |
不属于国家建设或者公益事业需要,填埋山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3 |
对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4 |
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第二十一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5 |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经营者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统一配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6 |
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7 |
违反规定向水库或者渠道内倾倒废渣、废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8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8 |
围垦水库库区或擅自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修建建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83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69 |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0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或者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1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八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2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九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3 |
违规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一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4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二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5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三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6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四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7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五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78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七条 |
麻阳县水利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