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导游证核发
事项名称 临时导游证核发
事项类别 承诺件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许可对象 拟申请临时导游证的自然人
许可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是否收费 是
收费标准 30元每人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9】68号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
2、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3、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临时导游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4725372,网址:www.hnt.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初审人员(受理电话:0731—84725372,网址:www.hnt.gov.cn)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分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行业管理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许可的,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经审核予以颁发临时导游证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省旅游局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1-84739037)
-- 相关材料 --
相关材料 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相关证件 1份
相关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 1份
相关材料 本人2寸免冠彩色照片 2份
相关材料 经市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核签许的《临时导游证申请表》 1份
相关材料 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 1份
相关材料 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