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和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对本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原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到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办理。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我省户籍的劳动者,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经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和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复核后发证。进行就业登记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常住地居住证明和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失业登记的,按照《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参照我省城镇户籍人员,提供相应资料。
(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创业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经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和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发证。申领时应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办理残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残疾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审核,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复核,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录入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后发证。申领时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残疾人证
证件发放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四)我省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湘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湘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县区域内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附后,由各市州印制)。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
(六)符合第六条第六项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发放工作流程
自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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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辖区城镇户籍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近期免冠两寸彩照两张及相应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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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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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肄业证);(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四)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须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须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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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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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初审,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出具尚未就业证明,将资料汇总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复核。并将基本资料录入全省街道社区信息平台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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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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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汇总上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并在全省街道社区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内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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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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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证件并加盖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和“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同时录入全省街道社区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后返回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再返回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发放至申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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