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麻阳政府门户网站 www.nvzwg.com 2013年03月05日 点击数: 字体:[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六年九月四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县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麻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依法救助,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财政部门按要求每年预算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并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县劳动保障、农村工作、统计、卫生、教育、公安、税务、工商、物价、国土、审计、广电、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

    第六条,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村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因身体残疾,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户;

    (二)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病和常年患病的特困户;

    (三)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中的特困户;

    (四)计划生育后遗症和两女结扎户中的特困户;

    (五)优抚对象中的特困户。

    第七条,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一)夫妻;

    (二)未成年子女(包括抚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四)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

    第八条,所称家庭年收入,指家庭成员金年的全部货币收入

  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各项农副业、务工和其它劳动收入(具体测算由县民

  政部门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联合确定);

    (二)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予;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和集体分红收入;

    (四)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从政府或集体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家庭成员分立户口或分开居住的,确定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第九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保障对象实行分类施保,按家庭收入情况和困难程度分类救助。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本县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本县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居民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送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并通知其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分别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其发放《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每季度审批一次,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

    第十四条,户主在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出具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残疾人提供的残疾证明;

    (四)重病患者提供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五)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六)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和申报程序,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进行定期核查。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保障期限最长为一年,最短为三个月,需要继续保障的居民,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每年申报时间为12月份。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专户,专款专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

    第十八条,保障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提出年度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定期拨付。

    第十九条,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使用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总帐、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低保金从批准之日下月起计发,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管理机关委托金融机构代发。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麻政办发[2006]5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最低保障对象在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税收、有线收视、水、电、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逐步改善保障对象生活状况。

    第二十三条,社会各界应当大力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提高保障对象的生活质量。

    第二十四条,保障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确、真实、全面地提供和填写相关申请材料。

    (二)家庭成员及收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如实申报,并接受审核。

    (三)低保机构按规定对其低保情况进行审核时,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

    (四)有劳动能力丽尚未就业者,应当积极参加所在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自2006101起施行。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