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2013年财政局会计监督检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13]2号)及麻财监[2013]4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监督股于2013年5月23日至9月20日对麻阳苗族自治县文昌阁乡初级中学等7个单位2011-2012年会计信息质量及专项资金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进行公告。
检查结果表明,被查单位财务管理较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能较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但在会计核算和专项资金使用上不太规范仍存在如下问题:会计基础工作欠规范、会计科目使用不准确、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非税收入票据填开内容不完整,违规收取其他非税收入,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问题。
对以上检查中发现问题,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财经法规,全部进行了严肃认真的处理处罚,并分别对被查单位送达了《财政检查报告意见征求函》、《财政检查报告》,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下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1、会计基础工作欠规范。不论是公用事业、教育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均存在个别会计帐务处理不规范、会计事项登记不全和处理不及时、原始凭证未按规定取得。主要体现在支付办公用品、招待费、材料费等部分发票均未附原始凭证附件内容,违规金额共计217,158元,其中:县铜矿学校3,510元,锦和镇中心小学20,819元,文昌阁乡初级中学42,762元,县自来水公司58,465元,县畜牧水产局20,184元,县科学技术局31,021元,锦和镇中心卫生院40,397元,违反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责令改正。
2、个别会计科目使用不准确。文昌阁乡初级中学付营养餐10,000元,会计科目应记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而错误记成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3、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文昌阁乡初级中学用现金支付营养餐10,0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
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教育行业共违规发放期末阅卷、监考津贴补贴24,822元。其中:锦和镇中心小学5,730元,县铜矿学校19,092元,县科学技术局10, 200元,违反《麻阳苗族自治县机关单位规范财政全额供养人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麻纪发[2009]18号)第六条之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5、非税收入票据填开内容不完整。县畜牧水产局收取养殖场等产地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412,000元,填写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七)款已作出责令改正。
6、违规收取其他非税收入。县畜牧水产局收下岗人员7人及岩门畜牧水产服务公司其他非税收入54,487元,无收费依据,违反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一)款已作出责令改正。
7、违规挤占、挪用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主要表现在单位未建立专项资金专帐,未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相关规定列支,而是同单位行政运行费用打捆开支,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共计140,096元。其中:县铜矿学校24,366元,锦和镇中心小学17,807元,文昌阁乡初级中学13,640元,县畜牧水产局54,783元,县科学技术局29,500元,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作出责任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并鉴于被查单位的实际情况,目前已分别对上述单位进行了处罚。
7个被检查的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地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我局监督股进行了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