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怀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调查、及时救治、及时控制”的要求和预案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相关县领导为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卫生、财政、发改、教育、商务、工业经济与信息、科技、公安、民政、物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交通、畜牧水产、商务、质监、安监、环保、林业、食品药监、旅游外贸、工商、农业、民宗、人口计生、县委宣传部、建设、农办、移动与电信、麻阳火车站、湘运车站、红十字会、团县委、妇联、人武部、武警中队等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政府办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常务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的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Ⅱ级)、特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家、省、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措施。负责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2.2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相关法规制订以及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3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工作;指导乡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县卫生应急办公室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中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卫生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1)医疗保健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等。
(2)县疾控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
(3)县卫生监督所 主要协助县卫生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从组织、方案、人员、物资等方面做好应急准备,有效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努力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减少对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根据国家、省、市安排,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与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局要按照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重点疾病医院哨点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等,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县卫生应急办应逐步确定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新的报警电话确定前,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警电话暂定为:110、120。县卫生应急办须利用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网络等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和有关应急工作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
县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向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报告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办,同时,县卫生局可直接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县卫生局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局。
3.2预防预警行动
县卫生应急办负责接警工作。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卫生应急办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县卫生应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县卫生应急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卫生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指令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卫生应急办先行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接警单位应及时向县卫生应急办反馈处警情况。重大情况,县卫生应急办1小时内向县应急办和卫生应急指挥部草拟预报告,2小时内正式报告。
3.3预警支持系统
全县110、119、122、120等部门建立全县应急联动信息系统。县卫生局按照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地要求,依托“国家、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并负责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部转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卫生局。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及紧急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识。
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划分标准参见应急响应级别)。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县卫生应急办确定;较大预警由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代表县人民政府确定;重大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特别重大预警上逐级上报,由省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涉及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级预警,除由省、市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同级媒体等方式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原因或可能原因;
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范围;
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估计;
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情况;
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情况。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人民政府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立即向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坚决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扩大以及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的发生。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支持和指导下,对预警化解进程实行全面监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流行强度和影响范围,按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启动预案。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与确定:一般(Ⅳ级)和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成员单位报告县卫生应急办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或由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确定。
⑴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
⑵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在9例以下;
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⑷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⑸县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⑴本县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5例以下;
⑵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⑶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⑷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l倍以上;
⑸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⑹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⑺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⑻)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⑼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⑵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⑶本县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县、市(区);
⑷霍乱在本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⑸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⑹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其他区、县(市);
⑻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⑼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⑽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⑾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⑿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县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⒀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本县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人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本县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应急响应行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省、市应急预案启动时,县应急预案同时启动。一般(Ⅳ级)、较大(III级)预案启动,由县人民政府决定;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预案启动,则分别由市、省人民政府决定。
⑴接警后,立即向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县人武部和武警中队,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⑵对本县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⑶对本县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市应急办汇报,请求予以援助。
⑷必要时,直接指挥抢险救援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
⑸完成市卫生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县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⑴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⑵县卫生局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理情况。
⑶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发生后,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市(区)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市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
⑴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市、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⑵县卫生局应急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理情况。
⑶乡镇政府应急反应。在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⑷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若救援工作需要,应请求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派专家组进行医疗救援技术指导和帮助。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和帮助。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县、市(区)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必要时请示省人民政府或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⑴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设立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科研攻关、国内外交流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⑵县卫生局应急反应。接到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立即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尽快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地区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⑶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反应。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⑷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工作,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置。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县、市(区)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⑴县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保证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储备基金。
⑵县发改局: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项目经费用于应急处理设备的购置,保证市场物价稳定。
⑶县委宣传部、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与舆论指导。
⑷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园)内发生与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与自我防护工作。
⑸县公安局: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实施对病人与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⑹县监察局: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⑺县民政局:制定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国家救灾物资的调配与使用、灾民的安置、救助,协助县红十字会对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物资的管理与使用。
⑻县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提供必要的律师、公证等方面的法律援助服务。
⑼县人事与社会保障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与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其他工作人员的激励政策;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费用的政策,做好下岗职工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障工作。
{C} ⑽{C} 县建设局:落实建筑物与建筑工地工人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城区道路的清扫、公共卫生间保洁、居民生活废弃物的收集与运输、清除卫生死角,确保城市环境干净整洁卫生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C} ⑾{C} 县交通局、麻阳火车站:负责实施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交通检疫机制,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与运输物资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应急处理人员、疫区紧缺物资与人员疏散的运送。
{C} ⑿{C} 县农办: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与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农药管理。
{C} ⒀{C} 县计生局:提供流动人口有关信息。
{C} ⒁{C} 县工商局: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
⒃县环保局:做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垃圾处理,对核设施安全与废弃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对泄露化学毒物实施控制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⒄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加强食品安全和药品、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与管理,保证质量,做好有关药械、防护用品的组织与供应工作。做好食物中毒及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报告县卫生应急办,请求疾控部门等部门提供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支持。
⒅县城管局:负责整治街头乱摆乱卖、无照摊贩与乱吐痰等工作。
⒆县爱卫办:负责组织、发动、指导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与除害防病工作,检查、督促、考核各单位、乡镇的爱卫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分别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为方便开展工作,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发挥主要作用。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 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立即向县卫生应急办报告。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及时向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在应急救援现场,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的调配。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⑴划定警戒线,对交通进行控制。
⑵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⑶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
⑷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
⑸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
⑹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⑺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项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⑻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预案。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求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同时,及时请求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支援。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向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报告,建议启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5.3.2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后,按照下列原则和程序办理:
(1)记录电话接听的时间、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2)询问并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涉及的范围、发展趋势、人员发病或伤亡情况,现场指挥和救护或处置情况,事件发生现场事态发展情况以及请求支援的情况等。
(3)工作时间由工作人员按照程序提出初步拟办意见,迅速呈送;下班后或节假日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应直接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带班领导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
(4)对处理情况、过程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包括:时间、处理过程、方式、接报和处理人),将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
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和分类工作方案规定的基本措施和程序,科学有序地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⑴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县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地预防控制措施。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找致病原因,研究治疗药物、治疗方法和消毒方法。确定传染病类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传染病管理,需上级部门技术支持的,及时报请上级有关单位。
⑶划定控制区域。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宣布为疫区;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⑷采取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污染食品、职业中毒事故物品等的追回和封存。
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⑸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交通工具司乘人员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县交通局和县卫生局报告。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县卫生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交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配合有关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向县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⑹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包括旅行社、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同时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⑺开展群防群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卫生应急处置等相关知识。
⑻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级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发病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⑼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处置能力。
⑽督察与指导。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对全县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⑾发布信息与通报。县卫生局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⑿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⒀组织对外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
⒁维护社会稳定。县公安局、工商局、发展和改革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责任机构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⒂进行事件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全县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疫区范围;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全县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确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组织专人对全县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开展技术培训: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开展健康教育: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疾病的发病机理、诊断治疗、预防、防护方面的研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地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1)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在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支持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指导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应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乡镇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⑴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乡镇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⑵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⑶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⑷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⑸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⑹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工作。
⑴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快速确定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⑵根据自然环境菌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⑶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⑷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核实;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原因,实验室检验;提出采取控制措施的建议,包括疫区封锁、人员疏散、消杀灭菌、隔离观察、预防服药、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和干预等;处理结果的总结、评估与上报。
⑴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⑵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价,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⑶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⑷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接受指令。
⑸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他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⑹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置于伤员衣袋内。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⑴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地原则,指定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
⑵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⑶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⑷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⑸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抢救小组,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⑴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消、杀、灭的器材、药物剂型、浓度、施药方法。
⑵保护食品、电器设施和其他有关物品,防止沾染药物。
⑶实施消毒应按先室内后室外、先地面后墙壁、先重点后一般、先饮水后污水的顺序进行。
由现场最高指挥者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
按上级有关指示,指定专人向媒体发布信息,其它任何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根据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可分别采取以下特殊控制措施:
⑴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征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⑵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⑷限制大型公众聚会活动,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⑸局部、区域或全县范围内停工、停课、停业。
⑴核实诊断:查看所有能找到的现患者,逐个进行个案调查,根据流行病学史和病史、症状、体征和检验结果,找出共同特征;
⑵对尚未隔离的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严密观察;
⑶分析“三间分布”特征,查找可能引起疾病暴发的因素;
⑷在暴发区周围进行社会调查,查看水源、食物、蚊、蝇、鼠密度等情况,结合前面的调查结果,初步判断可能引起暴发的因素和环节。
⑴对较为明确的暴发原因,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后立即采取针对性强制措施,如切断被污染的水源,禁售、禁食被污染的食物,强制大面积灭蚊、蝇、鼠等;
⑵对病人可能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消毒,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发现续发病例及时隔离诊治;
⑶采取有针对性地健康教育和特异性保护措施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续发病例;
⑷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及处理情况,当好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参谋。
⑴核实全部病例的个案调查表;
⑵调查暴发地区的自然状况、地理环境等;
⑶有关的实验室检测;
⑷病例对照调查及其他补充调查。
疫情平息,无续发病例发生和病原携带者出现,防制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后,可以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解除疫情,通报疫区处理结果。负责处理人员应及时写出暴发疫情处理总结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有关调查表格、数据、资料要分类整理,及时归档。
⑴初步调查:包括全面了解疫情,开展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全面了解情况,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确定统一诊断标准、核实诊断,进行个案调查和采集有关标本。
⑵分析病例的“三间分布”特征,应用推理方法形成初步的病因假设,对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
⑶根据初步假设,提出适当的控制措施,组织实施,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作出评估和调用。同时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险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同时组织力量深入开展病例对照调查和有关的实验检测。
⑷综合分析流行病学调查、实验检测、对策效果等资料,验证假设。
⑸总结及后续研究:病(疫)情基本平息后,及时写出工作和业务两方面的总结报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对某些需要深入研究的事件要制定计划,进行后续研究。
⑹经过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到消除危害。
⑴停止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⑵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排险;
⑶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⑷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⑸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⑹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及有关材料和样品;
⑺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⑴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⑵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⑶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
⑷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
⑴详细调查了解中毒发生时的作业过程;
⑵根据生产工艺过程,分析、确定可能引起中毒的化学物质进行检测,做到有针对性;由于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浓度发生改变而不易采集到发生中毒时的实际浓度时,必要时为判明中毒原因,在采取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可模拟发生中毒时的作业过程,再进行毒物检测;
⑶根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及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空气中的浓度、以及中毒人员的症状、体征和临床的理化检查,判定中毒原因;
⑷按卫生部制定的《急性职业中毒流行病学调查表》和《急性职业中毒报告卡》要求,收集必需的数据填报;
⑸撰写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⑴在组织抢救病人的同时,应向病人详细了解有关发病经过;重点观察和询问患者的症状、精神状态等;登记发病时间、可疑餐次(无可疑餐次应调查发病前72小时或之前的进餐食谱情况)的进餐时间、可疑中毒食品及其食用量,将结果登记在《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中,调查完毕后请被调查者签字认可。
⑵对疑难中毒事故的调查应对有关可疑食物分别进行调查,注意调查和分析发病者和未发病者的进食食物的差别。
⑶应十分重视首发病例,详细记录发病的症状、日期和具体时间。尽可能调查到所发生的全部病例以及与该起事件有关的人员的发病情况,如果发病人数较多,可先随机选择部分人员进行调查。
⑷选择最了解事件情况的有关人员(包括病人),详细了解有关食物的来源、加工方法、加工过程、存放条件、进食人员及食用量等情况。
⑸通过调查综合提出以下信息:发病人数、可疑餐次同餐进食人数及去向、共同进食的食品、临床表现及其共同点、用药情况和治疗效果、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抢救和控制措施。
⑹调查时应注意了解是否存在食物之外的其他可能与发病有关的因素,以排除或确定非食源性疾病。对可疑刑事中毒案件应将情况通报给公安部门。
⑴向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主管人员或企业负责人详细了解可疑食物加工制作流程,分析、标出可能存在或产生某种危害的加工操作环节及其危害发生的危险性。
⑵对可疑食物加工制作过程进行初步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原料及其来源,加工方法是否杀灭或消除可能的致病因素,加工过程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交叉污染,是否有不适当储存,以及剩余食物是否重新加热后食用等内容。
⑶了解厨师和其他参与食品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以排除或发现食物被食品加工人员所携带的病原污染的可能性。
⑷根据调查情况选择并采集食品原料、食品加工设备和工具(容器)等样品进行检验。
⑴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⑵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⑶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⑷经过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者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⑴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⑵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
⑷配合调查,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人员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⑸落实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⑴疫情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⑵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作出初步分析和判断,采取控制措施,防治疫情的扩散。
⑶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原则上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实现就地隔离治疗,指定具备呼吸道传染病急救和隔离条件的医院,就地相对集中收治病人。及时采样检测,必要时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⑷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病后的密切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2周,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⑸疫点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疫点(包括患者住所、工作场所等)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⑹在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
⑺交通卫生检疫:根据非典疫情形势,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宣布实行国内交通检疫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交通检疫措施,及时发现和控制病人或疑似病人,防止疫情借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传播。
⑴疫情的初步调查与分析判断。了解疫情发生、发展情况,检查部分病人,进行现场查看,采集部分病人及现场可疑物品标本做检验。根据流行病学暴露史和特殊的临床表现对疫情作出初步判断。
⑵实施疫源地处理、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及保护易感人群的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⑶核实诊断。进一步调查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临床表现,流行病学接触史和暴露史,采集病人生物标本,根据诊断标准作出诊断。
⑷隔离治疗病人。进行病原治疗和对症治疗。
⑸深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发病地区、时间、人群分布的调查。
根据暴发、流行原因的初步分析,对可疑炭疽死亡的家畜进行细菌学与血清学检查。
调查与患者及病畜、死畜、可能污染的畜产品和土壤等的接触者进行登记和调查。
根据个案调查和上述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暴发、流行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及其影响因素等。
综合分析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⑴证实流行或爆发。对怀疑患有同类感染的病例进行确诊,计算其罹患率,若罹患率显著高于该院或科室历年医院感染一般水平,则证实有流行或爆发。
⑵查找感染源。对感染病人、接触者、可疑传染源环境、物品、医护人员及陪护人员等进行病原学检查。
⑶查找引起感染的因素。对感染病人周围人群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
⑷制定控制措施。包括对病人进行适当治疗,进行正确的消毒灭菌处理,隔离病人,停止接受新病人,医护人员自身防护,免疫接种或投药等。
⑸分析调查资料,对病例的科室分布、人群分布和时间分布进行描述;分析流行或爆发的原因,推测可能的传染源、感染途径或感染因素,结合实验室检查结果和采取控制措施的效果综合做出判断。
⑹写出调查报告,总结经验,制定防范措施。
⑴接种疫苗的种类、生产单位、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疫苗来源、领苗日期、疫苗储运条件和疫苗的感官性状;
⑵接种时间和地点;
⑶接种器械的消毒和接种操作情况;
⑷接种的部位、途径、针次和剂量;
⑸接种者专业技术情况;
⑹发病时间、人数,发病者的基本情况和疫苗接种史,既往健康史;
⑺发病的症状、体征与诊治情况;
⑻其他情况
⑴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事故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
⑵对可能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
⑶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程度。
⑷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采取彻底清除污染等处理措施。
⑴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及时报告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⑵对发生污染事故危及人体健康的水源,立即停止使用。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供停止供水的建议。
⑶采集被污染的水样,送有关监测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污染性质。
⑷对发病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了解中毒事故的发生时间、涉及的范围和中毒人群的数量、症状,填写个案调查表。及时救治病人,初步确定中毒原因。
⑸对污染水源进行卫生学处理: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水源,采取消毒和净化处理措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同时对管网采取处理措施。
⑹恢复供水前,必须对水源水、水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三次检验,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证明污染已经消除,方可供水。
4.6 信息发布
新闻报道,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党和人民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等在抗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4.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向市卫生局报告。
较大(I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向省卫生厅报告。
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
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障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5.4调查和总结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必须有一名主管领导,一名具体负责人,一名联络员。其中政府办明确一名副主任,负责联系日常卫生应急工作,一名联络员,承担日常协调工作;其中成员单位,设立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一名专(兼)干,负责日常卫生应急工作。
对各成员单位参与卫生应急人员进行重新组合,在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内设防控处置组、流通监管组、转移安置组、交通保障组、治安保障组、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监测治理组、宣传报道组、部队民兵组、综合协调组,每组设立组长、副组长各1名,工作人员3-5名。各组在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有关工作。
⑴防控处置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
⑵流通监管组由县工商局牵头负责。
⑶转移安置组由县民政局牵头负责。
⑷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局牵头负责。
⑸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⑹监测治理组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
⑺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由县财政局和县商务局牵头负责。
⑻新闻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⑼部队民兵组由县人武部牵头负责。
⑽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
充分发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卫生应急工作,组建志愿者队伍,初步可设立1-2个队,人员在11-17人,条件成熟时,还陆续组建其它社会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协助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⑴县发改局应将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规划,县、乡镇两级财政应预算安排专项建设资金。
⑵积极争取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建设资金投入,采用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
县、乡镇政府应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县级财政每年不少于15万元,乡镇财政每年不少于2万元,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乡镇两级政府均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备费,县级不少于30万元,乡镇不少于5万元,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预案启动后,由指挥部统一安排使用。
6.3物资保障
⑴县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能力保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备现场应急处置车3辆,县卫生监督所配备卫生监督执法车2辆,县医疗急救队配备救护车5辆,以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快速急救。
⑵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快速反应能力保障,按《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动物重大疫情事件应急预案》的标准执行。
⑴县和乡镇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监测预警,组织储备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现场调查与监测检验的便携式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用于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的救治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与个人防护的用品与设施。
⑵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量,原则上应能满足处置1次不同类别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储备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建立物资管理使用和更新补充制度。县卫生应急办,可以根据事态发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乡镇政府的请求,向事件发生地调度使用储备的物资、设备、设施。物资消耗较大或由于新发疾病需要物资时,管理部门应保证供应,必要时争取省、市援助。交通部门应优先运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和减免费用。
6.4 通信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全县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按照“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科学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建立符合本县实际、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建立传染病区,传染病区要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等科室的医师组成的专家组,配足医务人员。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提高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增强卫生执法监督能力。
(1)组建原则。
县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加强管理和培训。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县卫生应急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5人左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管理与培训。
县卫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将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信息录入电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6.7人员防护
6.8技术装备保障
6.9治安维护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乡镇政府、基层自治组织要广泛宣传报警电话。
7.3 监督检查
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畜牧水产局等成员单位分别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对本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或部门,对有关部门落实预案情况进行督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部门落实预案相关内容情况进行督查。
上述督查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被督查单位和部门必须在一周内落实督查提出的改进意见,并向县应急汇报整改情况。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县人大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督查,以促进工作的开展。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相关机构贯彻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以及落实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工作情况。
有关部门应急机构开展应急准备工作情况。
有关人员座谈;现场抽查、检查。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督查。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县人大对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督查。
⑴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执行预案规定职责情况,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情况,制定本县、本部门预案或方案情况,完成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调派工作情况,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经费保证情况等。
⑵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重要批示落实和反馈情况。
⑶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情况,应急处置中各部门协调配合和政令畅通情况等。
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医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机构等履行职责工作情况。
⑸协助被督查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指导工作的开展。
⑹协助督导当地政府对检查发现或举报的应急处置不力、带来严重后果部门和人员的查处。
了解、收集和核实被督查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
督查工作组完成督查任务后,应及时向组织督查的指挥部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提交督查报告。
7.4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突发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蔓延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资污染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资的食品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卫生局会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情况变化,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更新,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审核重新颁布,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9.附件(略)
9.1突发公共卫生监测体系
9.2应急处理指挥框架图
9.3处置流程图
9.4应急处置几种审批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