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来源:应急办 作者:应急办 2014年10月23日 点击数: 字体:[ ]

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以下所称突发公共事件均指这三类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为加强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设立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公共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卫生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与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及铁路部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商务局、县电信分公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旅游局、县农业局、县安全监督局,县物价局、县红十字会等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政府办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县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Ⅱ级)、特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家、省、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措施。指挥长负责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医疗卫生救援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副指挥长负责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统一领导和指挥,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2.2应急指挥成员单位

各级政府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配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1县政府办  组织制定全县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协调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向县政府及县领导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2.2.2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方案;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协调、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2.2.3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等工作。

2.2.4 县发展与改革局:根据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2.5 县商务局:负责储备药品的管理和调运,保证供应及时;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调运工作。

2.2.6 县科技局: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2.2.7 县公安局: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需要,对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采取保护措施。

2.2.8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2.2.9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必要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2.2.10县人社局:负责制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医疗救援费用保障方法,并落实相关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性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2.11 县农业局: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2.2.12 县物价局: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医疗救援物资价格稳定。

2.2.13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及时通报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特定药品原研发和生产;加快对用于应急救援所需药品生产的审批。

2.2.14 县安全监督局:及时通报灾难类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2.2.15县交通、铁路部门:及时通报突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2.2.16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2.2.17县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2.2.18 县旅游局:组织做好旅游团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2.2.19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2.2.20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求助的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求助。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股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股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他各有关单位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相关工作。

2.3  应急指挥机构工作机构

2.3.1、日常管理机构:县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系统;组织制定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单位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帮助和指导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2  参照市卫生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情况,指定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3  专家组

2.3.3.1县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其职责是: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3.3.2县卫生局可根据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4.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并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2.4.2
本县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院内治疗。 
    2.4.3
县中心储血点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有效、安全地提供充足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全力满足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需要。 
    2.4.4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的流行病学调查、标本的采集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4.5
县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供血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中各项措施的落实、检查和监督执法工作。 
   
2.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县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之前,委托已到达现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指挥。

3预警级别发布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3.1.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3.1.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重大事件(Ⅱ级)

3.2.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倒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3.2.2 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2.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 较大事件(Ⅲ级)

3.3.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突发公共事件。

3.3.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一般事件(Ⅳ级)

3.4.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突发公共事件。

3.4.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1.1 Ⅰ级响应

国务院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级的Ⅰ级响应后,县卫生局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Ⅱ级响应

湖南省人民政府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后,县卫生局在Ⅲ级、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县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3 Ⅲ级、Ⅳ级响应

县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县级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县卫生局要对事件发生地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按就近原则,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4.2.2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在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卫生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过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部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沟通与协调。

4.3 信息报告和处理

4.3.1各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县卫生局。

4.3.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每日要向县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4.3.3县卫生局要及时向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分别由县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为方便开展工作,县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4.4.2  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级医疗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4.4.3  现场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各类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  应急处置

4.5.1 现场抢救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在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要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全力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先了解“灾情”、“伤情”、“疫情”和“毒情”,在保证抢救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将伤病员移出危险区域。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填写伤员情况卡置于伤员衣袋内,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4.5.2  实施救治

一般情况下对经检伤分类后的危重病员应该就地实施救治,目的是维护生命体征,尽量提高生存率和生存质量,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主要操作为有效止血、简要包扎、稳妥固定、畅通气道、建立通道、科学运送。选择合适场地,准备足够照明,避免日晒雨淋和做好保暖,防止污染。对传染性疾病的现场抢救工作,必须按照隔离、防护、防止传染源扩散的原则开展就地抢救工作。

4.2.3   联系医院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根据伤病员人数和情况,向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反馈信息,由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通知指定接收医院做好接收抢救伤员准备。联系指定接收医院的原则是:有综合抢救能力、有足够的手术能力、有足够的床位数量、有专科抢救能力、距离较近。一般情况下由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依据信息数据库的资料,负责联系分流医院,了解医院手术能力、专科空床数量、急诊接诊能力等,要求院方准备接受何种多少数量的伤病员,记录院方值班人员,合理分流病人。

4.5.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危重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4.5.2.1坚持快捷就近的原则,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将需转运的伤员尽快转送到附近医疗机构救治。对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原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4.5.2.2认真填定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4.5.2.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5.2.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5.2.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转送的伤员,确需转院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4.5.3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科学的、有针对性地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受伤、发病情况及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地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价,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指定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找病因,采取有效地预防控制措施,对发生化学中毒、放射性事故的现场,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现场有害物质测定,防止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同时做好消毒处理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4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县卫生监督所到达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现场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6信息发布

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由县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

4.7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伤病员送至医院后应该将伤病员向接受医院的医护人员交代伤病情和处理情况。伤病情记录交给院方一份,伤卡收回。 
    5.1.2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还没有确定是否有遗留伤亡人员时,现场必须有救护车值班。 
    5.1.3
死亡人员的尸体按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有关预案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在核实死者姓名、年龄和死因后,及时送殡仪馆或有冷藏室的医院。遗留在现场的伤病亡人员的物品,医护人员经清点后有权暂时留管,并统一交付。

5.2社会救助

5.2.1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

5.2.2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侨务联合会要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发生后,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障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5.4后果评估

5.4.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评估,重点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漏洞和不足,并形成评估总结报告。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评估,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5.4.2通过总结,找出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6、应急保障

6.1人力保障

6.1.1人员配备和要求

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必须有一名主管领导,一名具体负责人,一名联络员。其中政府办明确一名副主任,负责联系日常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一名联络员,承担日常协调工作;其中成员单位,设立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一名专(兼)干,负责日常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6.1.2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充分发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志愿者队伍,初步可设立1-2个队,人员在6-10人,条件成熟时,还陆续组建其它社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协助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2 财力保障

6.2.1县、乡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6.2.2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乡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6.2.3安全生产事故收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6.2.4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乡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6.3物质保障

6.3.1县卫生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县商务局负责组织落实。

6.3.2县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6.4通信保障

6.4.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我县急救网络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各种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进行整合,确保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在各个相关部门机构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及时准确传递,为应急救援调度提高信息基础。

6.4.2常备我县急救网络医院及其急诊科、急救车辆的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响应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联络通畅。

6.4.3急救网络

全县医疗卫生救援急救网,由具备急救条件的医疗机构及其下设医疗急救站点组成。急救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任务后,迅速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并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理、人员伤亡、病人救治及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和县卫生局。

6.5交通运输保障

6.5.1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设备。

6.5.2县公安局、县交通和铁路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卫生局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县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6.1建立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我县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基地。

6.6.1.1创伤医疗救治基地: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6.6.1.2传染病及不明原因疾病医疗救治基地:县人民医院。

6.6.1.3化学中毒和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6.6.1.4烧伤医疗救治基地:县人民医院。

6.6.1.5食物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

各基地要加强救治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设施,装备医疗救援设备,配备相应药品、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器械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争处置能力。

6.6.2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6.6.2.1县卫生局要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保证应急队伍的相对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其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6.6.2.2县卫生局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传染病医疗救治队伍、食物中毒医疗救治队伍、化学及职业中毒医疗救治队伍等),不少于60人。

.6.3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生局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县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6.9治安保障

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牵头,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及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基层政府、基层自治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1.1  县卫生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原则,按照预案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的组织指挥、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等综合应对能力。

7.1.2 县卫生局应积极组织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参加全县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学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本县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1.3 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预案实战演练,通过演习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抢险能力和处置过程中的应变能力,各部门的整体协调配合能力。实战演练要有详细的演习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演习后要进行演习讲评,总结经验。

7.1.4 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至少每二年举行一次预案综合实战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的应变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检验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抢险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检验后勤应急保障部门的保障能力。县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在演习完毕后,评估本应急预案的可生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本预案,并将演习情况向市卫生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

7.2 宣传与培训

7.2.1 宣传

7.2.1.1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或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知识的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医疗救援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1.2 县普法办,要把有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 全民普法内容,特别是要把有关突发事件卫生医疗救援应急处置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特殊义务作为普法的重点,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配合、支持、参与应急工作的意识。

7.2.1.3县卫生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7.2.2 培训

7.2.2.1县卫生局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救援专业技术人员的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专业技能培训。

7.2.2.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培养一批有知识,有技能、有实践经验、高素质的复合型应急救援人才;培养一批擅长危机管理和危机心理干预的专门人才。

7.2.2.3  各成员单位的救援人员要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同时要注重经常性的培训,把培训作为提高救援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7.2.2.4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卫生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县卫生应急办公室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送县应急办审核重新颁布。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