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麻阳苗族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应急办 作者:应急办 2014年10月23日 点击数: 字体:[ ]

麻阳苗族自治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预防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指导和规范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我县辖区下列情况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方案。

1.4.1  事故危害范围跨越乡镇行政辖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4.2  事故性质特别严重,超过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理能力的;

1.4.3  事故处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1.4.4  事故原因有可能是新的不明生物所引发,或者隐含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需要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的;

1.4.5  事故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在学校内或地区性、全县性重大活动期间伤害人数超过50人或出现死亡的;

1.4.6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批示的。

机构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工作联系副主任、县卫生局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  县食安委主要职责

县食安委总体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2.1.1  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1.2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2.1.3  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宣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命令;

2.1.4   协调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2.1.5  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工作报告、信息发布等。

2.2  县食安办主要职责

2.2.1  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

2.2.2  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2.2.3  贯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指示,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

2.2.4  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2.5  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6  汇总事故情况,向县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2.2.7  完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县食安委工作组

县食安委下设五个工作组,即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和善后处理组。

2.3.1  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食品安全专家参加。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2.3.2  人员救治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疾患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措施。

2.3.3  应急保障组:由县商务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

2.3.4  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和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协助事故调查组、人员救治组开展工作,依法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2.3.5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并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2.4  有关部门职责

2.4.1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做出调查结论,并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调查情况。

2.4.2  县商务局:责协调、组织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协同县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肉及肉制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2.4.3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依法对造成食物中毒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2.4.4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及公共安全等工作,配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2.4.5  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2.4.6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水产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调查处理和技术检测工作。

2.4.7  县粮食局:负责对原粮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4.9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有关调查处理等工作。

2.4.9  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的有关调查处理等工作。

2.4.10  县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4.1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或明确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除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外,应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4.10.2  县工业、卫生、农业、林业、畜牧、商务、粮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农业投入品、食品生产与加工、流通、消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社区等重点区域、小食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安全监测,加强对高风险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测工作。

2.4.10.3  县工业、卫生、农业、林业、水产、商务、粮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预警系统,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作。

事故的报告和评估

3.1  接警

县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县食委和县食安办报告。县食安办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食安办报告。

3.2  信息分析评估

县食安办应当及时对县有关部门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了解事故有关进展情况并向县食安委报告,并通报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县食安委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商讨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或授权发生事故所在地政府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3.3  信息报告系统

县食安办应当健全日常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24小时畅通。

预案的启动

4.1  对符合本预案1.4规定情况之一的,县食安委应当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县食安委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范围等因素,授权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2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食安办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危害范围等,相应地派出事故调查处理组、人员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和警戒保卫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3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食安办应当指导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或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4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小组及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当服从县食安委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给县食安办。县食安办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食安委和县政府。

4.5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经县食安委会同县宣传部门审定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食安办负责向社会发布。

4.6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必要时由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4.7  县人民政府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急救援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食安委共同管理,专项使用。乡镇也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以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预案的终止

5.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理工作程序自行终止,由县食安办按照规定程序向外宣布结束。

5.2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县政府报告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食安办。

县食安办根据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同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附 则

6.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定期评审,按照应急处置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