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麻阳苗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应急办 作者:应急办 2014年10月23日 点击数: 字体:[ ]

麻阳苗族自治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在重大动物疫情侵入或发生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防止疫情扩散,最大限度的减轻疫情的危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2.2  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应当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2.3  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种类、毒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程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地控制扑灭效果。

1.2.4  分区警戒。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特征和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警戒,实施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1.2.5  平战结合。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物资储备;积极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迅速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我县重大动物疫情现状、成因和趋势

我县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疫源复杂,防疫条件和基础设施落后;地理位置特殊,是公路、铁路枢纽,交通沿线途卸、丢弃病死动物现象严重。我县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潜在威胁很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和相应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及责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由县政府办、县农办、畜牧水产、宣传、发改、监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民政、质监、林业、商务、铁路等单位组成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管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县农办主任、县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农办、畜牧水产、宣传、发改、监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民政、质监、林业、商务、铁路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成员。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应急状态下即为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统一指挥全县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部署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乡镇的应急工作;完成市指挥部和县应急委交办的事项。发生疫情后,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疫区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水产局,由县畜牧水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及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紧急扑疫指示;管理和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指挥部落实本预案。

2.3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  县政府办、县农办协助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领导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综合协调、决策和指挥。

2.3.2  县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2.3.3  县畜牧水产局研究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规划,研究制定防治技术对策。负责疫情确认和分级,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预防和扑疫技术指导。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对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口岸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落实《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入传出,及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

2.3.4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交通检查、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储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2.3.5  县财政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将防治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督促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专项经费。负责及时向上级申报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2.3.6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运输监管、强制扑杀和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工作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2.3.7  县商务局负责本系统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等场所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督促定点屠宰场、产品加工企业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凭免疫标识和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

2.3.8  县工商局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肉品上市。疫情发生时,协助疫区政府做好关闭、封锁市场等扑疫工作。

2.3.9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设立、管理等工作。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水路、公路封锁哨卡的设立。协助做好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运输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

2.3.10  县监察局负责协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发生疫情时封锁哨卡的设立和监察工作,及时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2.3.11  县卫生局负责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高危人群的监测预防,疫情预测、报告和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2.3.12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2.3.13  县质监局配合做好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证防疫扑疫物资质量。

2.3.14  县林业局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2.3.15  县火车站根据防疫扑疫需要,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所属动物饲养。屠宰、仓储、运销等企业和场所的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4  乡镇应急机构与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预警和预防机制

县畜牧水产局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机制,实施被动监视和主动监测,并根据疫情监测、国家发布的疫情信息分析评估我县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县畜牧水产局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重要信息应立即报告县应急委办公室。

3.2  预防预警行动。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视情况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3  预警支持系统。县畜牧水产局建立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监测、监视、评估及防范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3.4  预警及分级。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种类、潜在危险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1.1  疫情确认。县畜牧水产局根据自己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做出可疑和临床初步诊断,并立即采集样品送市畜牧水产局作进一步诊断。

4.1.2  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各乡镇动物防疫站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动物防疫员具体负责包片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动物防疫员(包括水生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和取得诊疗许可证的从业兽医由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站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上报疫情。

4.1.3  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乡镇、县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按照规定时限,逐级报告疫情。乡镇在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临床怀疑重大动物疫情后1小时内,向市级动物防疫卫生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1.4  疫情报告内容。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社区)、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存栏、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流行病学调查、传播途径、养殖场(户)免疫接种情况;实验室诊断方法和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按照农业部统一的疫情报告规范格式逐项填写上报)。

4.1.5  疫情报告形式。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制度。

4.1.6  疫情报告管理。和乡镇动物防疫站设置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4.2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原则,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⑴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我省与相邻数省内呈多发态势。⑵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我省及相邻省份共5个以上省份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⑶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⑷农业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⑴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省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⑵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⑶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⑷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⑸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⑹农业部或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⑴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与本市相邻的外地区有4个以上县(市、区)或在本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市。区)内有3个以上疫点。⑵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与本市相邻的外地区有4个以上县(市、区)或在本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市。区)内有3个以上疫点。⑶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有3个以上疫点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发生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10个以上。⑷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疫点内发生。⑵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区域内呈暴发流行。⑶县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认定的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制定的分级标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3  分级响应

4.3.1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响应国家、省、市命令,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3.2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响应省、市命令,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3.3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响应市命令,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3.4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4  应急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按照规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隔离、封锁、扑杀、消毒和紧急免疫等工作,尽快控制、扑灭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4.4.1  基本应急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做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理,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县动物防疫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出两名以上技术人员赶赴发病地点,进行临床诊断、疫情调查、采集病料和送检,并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措施。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先行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消毒等强制性扑疫措施。

疫情确诊后,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封锁令,集结防疫预备队,并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消毒、免疫、人间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等应急处置经费,并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应急处置期间,县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扑疫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4.4.2  分区警戒: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4.4.2.1  疫区:①疑似病例确认后,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立即对发病场点实行应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②根据疫区封锁令的有关规定,在疫区边界交通道口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疫区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产品出入封锁区。必要时,对相应动物实行圈养或在规定区域饲养、使役。③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杀措施。县畜牧水产局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④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障封锁隔离区内群众的基本生活。⑤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同群动物以及规定区域内的同类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省、市指挥部提出解除封锁的申请,经省、市指挥部组织的专家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决定解除封锁。

4.4.2.2  受威胁区:①立即调拨储备疫苗,对所有易感染动物进行应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③加强检疫、消毒和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④必要时,关闭市场,禁止相关动物和产品交易或调出受威胁区。对相关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饲养和使役。

4.4.2.3  监控区:①收集周边疫情动态,监测疫情动向,及时掌握疫情态势。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③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免疫、消毒、检疫等措施;调运防疫物资,做好疫情应急的准备工作。④必要时,对来自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采取监控和限制措施。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应急人员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4.6  疫区群众防护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的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根据情况,应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指定专门医院对已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法封锁疫区时,应立即派出宣传工作小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和控制手段措施,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防范基本手段,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 和自我保护意识。

4.8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4.9  宣传报道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既要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又要适时适度,稳妥把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传媒途径,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在国内外的发生发展情况、有关部门所采取的应急防范控制措施、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果和进展,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和基本的个人防护手段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防治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人们增强信心,科学防治,依法防治,要严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及时正确进行报道,严禁传播有害信息。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由指定的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外报道,其他新闻机构只可转发国家正式发布的疫情信息。

4.10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以上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

4.10.1  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农业部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4.10.2  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4.10.3  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10.4  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应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

5.1.2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5.1.3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5.1.4  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确定补助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损失评估和补助。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的补偿费用按国家规定适当给予补偿。

5.2  社会救助

逐步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开展社会救济救助,努力提高社会救助的比例。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救助基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要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捐助,民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  保险

积极组织开展养殖业政策性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灾保险,鼓励养殖企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灾害保险。

5.4  应急总结

5.4.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4.2  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兽医、卫生、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疫检验、财政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收集汇总各地物资、技术、专家、应急预备队等应急保障资源信息,建立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应急、合理原则,对全县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县指挥部应将移动通信。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最优先待遇,并确保信息保密安全;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电力供应。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况时,各级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对讲机、传真、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特别是各级指挥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应急预备队,具体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人员由县乡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和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员、官方兽医、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疫病检验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武警,卫生防疫人员(人畜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疫区政府部署和扑疫要求,应急预备队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封锁消毒、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扑疫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上级指挥部要派出预备队到疫区帮助指导扑疫。

6.2.2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铁路、水上等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①建立县乡两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贮运方便、安全保险、交通便利区域。②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重点病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和通信工具等。③县要储备适量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6.2.6  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及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和拨付。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组建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诊断、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提供控制和扑杀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政策、法律决策建议。负责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3.2  县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宣传、培训和演习

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预备队组成后,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⑴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诊断、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⑵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⑶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的划分和管理;⑷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⑸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⑹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⑺个人防护知识;⑻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⑼工作协调、配合要求;⑽其他有关知识。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及乡镇政府每年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和预案演练。

表彰和责任追究

8.1  表彰和奖励。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必要时由指挥部报告和建议,请求省、市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公受伤和殉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安抚;因公殉职事迹特别突出,可申报烈士。

8.2  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资的;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9.1.1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9.1.2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尼帕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9.1.3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9.1.4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或其他屠宰加工、经营场所。散养畜禽以自然村为疫点。

9.1.5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9.1.6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9.1.7  监控区:监控区是指根据疫情、气候、交通、河流、山脉、动物(产品)移动、候鸟迁徙等状况划定的特定区域。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使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授权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改、审批单项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具体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程序示意图(略)

10.2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程序示意图(略)

10.3  封锁

10.4  消毒

10.5  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方案

10.6  县应急预备队组成及分组

 

10.3 封锁

10.3.1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快速确认疫情,科学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0.3.2  封锁领的发布: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决定并发布封锁令。

10.3.3  封锁的实施: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疫区实施封锁,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10.3.3.1  疫点:⑴严禁人、易感动物、车辆的进出和易感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⑵对所有的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在动物防疫处理预备队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⑶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污染水面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10.3.3.2  疫区:⑴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24小时值班,禁止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事先必须经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⑵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交易、移动。⑶对相关动物实行圈养、指定地点饲养或使役,加强相关动物饲养、加工、交易、贮藏等场所的消毒。⑷对易感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扑杀、监测或紧急免疫接种。

10.3.3.3  受威胁区:⑴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⑵对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和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10.3.4  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同群动物、规定区域内的同类动物以及染疫动物产品全部按规定处理,污染的环境及器具进行全面彻底消毒,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全面紧急免疫注射,最后一头(羽)发病动物扑杀,经过一个以上潜伏期后没有新病例发生,经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10.4   

10.4.1  消毒前的准备

10.4.1.1  消毒前的清理。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10.4.1.2  消毒药品的准备。必须选用对重大动物疫情有效地消毒药品。

10.4.1.3  消毒器械的准备。必须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10.4.2  消毒范围及方式

10.4.2.1  动物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10.4.2.2  动物饲养场圈舍、、场地、车辆等,采取消毒液冲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10.4.2.3  动物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10.4.2.4  动物粪便,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10.4.2.5  污水,设立污水处理池,污水经处理池沉淀后,再向水中加入适量消毒药品进行处理。

10.4.2.6  饲养、管理等人员,采取淋浴、紫外线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10.4.2.7  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采取喷洒的方式。

10.4.2.8  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10.4.2.9  封锁哨卡消毒。设卡处要用稻草或麻袋设置5长、3宽的消毒通道,每4小时喷洒一次药液,保持湿润,对过往车辆下部轮胎进行消毒。车辆上部、内外采取喷洒方式消毒。

10.5 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方案

10.5.1  应急物资储备

10.5.1.1  疫苗:⑴猪口蹄疫灭活疫苗、猪瘟疫苗各5万头份;⑵禽流感灭活疫苗、鸡新城疫疫苗各30万羽份;⑶牛、羊口蹄疫灭活疫苗5万头份,牛炭疽、牛出败、牛气肿疽疫苗各0.2万头份;⑷羊痘疫苗0.1万头份;⑸狂犬病疫苗0.2万头份;⑹其它特殊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

10.5.1.2  诊断试剂:口蹄疫快速检测试剂、抗原分型间接血凝试剂和其他重大疫病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做适当储备。

10.5.1.3  病料采样设备:采样箱、冰瓶各2个,刀剪、钳、镊子、试管、玻璃器皿等各5套。

10.5.1.4  消毒药品:氯制剂、碘制剂各0.3吨。

10.5.1.5  常用消毒设备:⑴高压消毒机2台;⑵轻便消毒器5台;⑶消毒容器10个(规格2050的各5个)。

10.5.1.6  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帽等各50套。

10.5.1.7  运输工具:防疫车1台。

10.5.1.8  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200个。

10.5.1.9  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各3台。

10.5.1.10  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注射器各30个。

10.5.2  管理办法

10.5.2.1  应急物资储备于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储备库。

10.5.2.2  应急物资储备由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县指挥部统一调配。

10.5.2.3  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10.5.2.4  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不得挪用。应急物资消耗后,应及时补充到本方案规定水平。

10.6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组成及分组

10.6.1  县应急预备队组成。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由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任队长,县农办主任、畜牧局局长、卫生局局长、工商局局长任副队长,成员由指挥部组成单位工作人员构成。其中:畜牧15人,卫生6人,工商6人,公安、交通、商务、质监各6人,农办、宣传、铁路各2人,财政、发改委、监察、民政、林业各1人,地方人民政府若干人,武警若干人(视疫情情况确定)。

10.6.2  应急预备队分组及工作职责

10.6.2.1  动物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组。由所在乡镇的乡镇长任组长,县畜牧局、县公安局、乡镇政府、乡镇派出所、乡镇财政所、所在村(社区)派员参加。负责疫区内染疫及规定扑杀动物的强制扑杀和病死动物、扑杀动物及产品、排泄物及被污染垫料、饲料及其他物品无害化处理工作技术指导、监督。

10.6.2.2  扑疫技术指导组。由县畜牧水产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畜牧、卫生、疾控中心等部门派员参加。负责对疫情临床诊断、病料采集和送检、疫情排查和监测、扑疫技术措施指导、监督。

10.6.2.3  封锁消毒组。由农办副主任任组长,畜牧、卫生、公安、工商、交通、疾控中心等部门派员参加。负责疫区封锁消毒技术工作指导、监督。

10.6.2.4  紧急免疫组。由畜牧水产局副局长任组长,畜牧水产局派员参加。负责疫苗紧急调拨及紧急免疫技术工作指导、监督。

10.6.2.5  流通监管组。由县工商局局长任组长,工商、畜牧、卫生、质监、公安、商务、交通、铁路等部门派员参加。负责疫情发生后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关闭、监管指导、监督,负责流通环节监管工作指导、监督,负责禁止规定范围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和交易工作指导、监督。

10.6.2.6  医学监测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卫生。畜牧、疾控中心等部门派员参加。负责参与疫情处置人员防护工作指导、监督,负责扑疫人员和疫区内其它高密度接触人群卫生监测工作指导、监督。

10.6.2.7  疫源调查追踪组。由动物防疫监督站站长任组长,畜牧、卫生、公安、交通、林业、铁路等部门派员参加。负责对疫源调查追踪工作技术指导、监督。

10.6.2.8  应急保障组。由财政局局长任组长,畜牧、财政、监察、发改委等部门派员参加。负责疫情处置所需物资、经费筹集与调拨;负责县级疫情处置所需物资、经费储备和使用指导、监督。

10.6.2.9  宣传报道组(含电视、电台、报社、网站等)。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派员参加。负责疫情处置宣传报道策划、审定工作指导、监督。

10.6.2.10  治安维护组。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公安、畜牧、卫生、工商、交通等部门派员参加。负责疫情处置时疫点、疫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