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

麻阳苗族自治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应急办 作者:应急办 2014年10月23日 点击数: 字体:[ ]

麻阳苗族自治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和风险,确保银行业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应急预案原则和目标

    遵循“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分工负责、分类处置的工作程序,本着积极参与,加强监测、掌握情况、及时报告的原则;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提供辖内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和数据,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对导致或可能导致风险的突发事件及时报告,配合县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和风险,确保辖内金融机构安全、高效运行。

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以下简称“指挥部”), 由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行长任副指挥长,县财税金融办、各金融机构、金融生态办及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2.1.1  负责协助县人民政府制定金融机构风险应急预案。

2.1.2  确定对紧急突发事件有可能引发严重支付风险的金融机构派出专职驻点督导员人选。

2.1.3  妥善处置金融机构各类突发事件。

2.1.4  负责向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报告有关突发事件和风险情况,处置有关突发事件和风险。

2.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组成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行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

2.2.1  负责全县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日常处置;

2.2.2  负责制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并呈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2.3  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指挥部审定的处置措施。

2.2.4  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报告相关情况。

2.2.5  对出现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或救助。

2.2.6  发生严重的突发事件时,及时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相关单位的人员、财产安全;做好宣传解释、消除客户疑虑,恢复公众信心。

突发事件处置启动程序要求

3.1  有关金融机构获知辖内营业网点发生突发事件后的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派人赶往事发地了解情况,研究处置措施,同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  县指挥部在确定辖内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1小时内,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报告。

3.3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认真分析和判断,及时识别和确定突发事件,并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紧急状况采取相应处置的措施。

3.3.1  对金融机构发生不足以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的突发事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督促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跟踪监控,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变化情况,并认真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防止和降低损失程度,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

3.3.2  在判断辖内因突发事件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须在2小时内召集指挥部成员,召开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制订相应的处置措施。会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怀化市中心支行报告突发事件状况和处置原则;在判断辖内因突发事件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24小时内,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处置原则制订处置具体方案,同时向县政府、市人民政府相有关部门、市人民银行报告具体处置方案;并确定专职驻点督导人员,专职督导人员应立即投入紧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事件严重的,指挥部成员要立即到现场进行统一指挥。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要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畅通,明确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各金融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将备用方案和联系电话及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4.2  对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生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擅自泄露有关信息,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监督管理

5.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全体员工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知识的教育,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

县人民银行每年至少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联合应急演练,强化金融企业间的协调配合和实战能力。各金融机构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5.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3  监督检查

县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人民银行根据情况变化,会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银行备案。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7.1  麻阳苗族自治县金融突发事件报告登记表(略)

7.2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略)

7.3  应急结束格式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