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业务种类: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至第22条;《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第67条至70条
办理条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数量:无限制
收费依据及标准:湘价服[2009]34号文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财税[2010]94号、国务院令11号
转让手续费:住宅为3元/㎡,经济适用住房1.5元/㎡;非住宅为成交价的0.5%
登记费:住宅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
契税:普通住房2%(家庭首次购买90㎡以下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和非住宅,4%
印花税:非住宅0.5‰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50户以上的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主管领导批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一、申请:应当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见附件
二、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申请人申请收取预告登记资料,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就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申请登记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和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记载于登记簿
(一)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不相冲突;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相冲突;
5、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申请登记符合上列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申请登记不符合上列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发证
(一)岗位责任人:缮证、发证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缮写预告登记证明,将预告登记证明发给权利人。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45-2270796
下一篇: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