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办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办事条件:
1、企业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
2、经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
提交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投资者关于企业解散审查同意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破产裁定;
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缴销企业印章的证明;
5、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经办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注销通知书》;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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