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人口与出入境窗口户政业务办事指南
申领居民身份证
办证流程:居民身份证: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到身份证接待窗口审核一照相室照相一身份证接待窗口受理和缴费一申领人核对信息一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注意事项:1、办理居民身份证,要求由申领人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办理(确因患病不能前来办证由他人代为申领的须出示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前来办证的须经社区民警核实签字确认);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办证照相时,必须着深色非制式上衣、自然装扮;不得化妆和佩带首饰;头发为自然色,不得染发(非黑色)。3、需办理居民身份证速递业务的,办理身份证受理手续后,可到所在地邮政局自营网点或速递代办点办理特快专递手续。
办结时限:居民身份证普证—30天;居民身份证普证(邮政特快专递)—10个工作日;居民身份证异地证—18个工作日。
出生登记
政策规定: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监护人或其他亲属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3周岁以上的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补录”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婴儿出生登记需提交材料清单: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相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系非婚生育确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的,提供一方户口簿、身份证);3、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
收养子女落户:申请人持以下有关材料经审批后办理。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家庭户口簿;3、单位(村、社区)证明;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办结时限: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户口主项变更(更正)登记
民族变更和更正需提交材料清单: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本人及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移证等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凭证之一;县市区民委出具《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更正(纠错)证明》;对于当事人“民族”项目不属于其父母任何一方民族成份等有明显逻辑错误的,查验其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户籍信息,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更正。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姓名变更与更正登记需提交材料清单:本人书面申请;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在校学生)的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属在校学生的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生日期更正登记需提交材料清单: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本人及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户籍依据之一;派出所出具《受理居民户口信息变更、更正及补录调查表》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性别变更(更正)需提交材料清单:本人的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派出所出具《受理居民户口信息变更、更正及补录调查表》。办理时限:性别更正且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性别变更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户籍信息注销
死亡注销:申请人持以下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单位(村、社区)证明;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为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村(居)委会或卫生防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派出所有关调查材料。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应征入伍注销:申请人持以下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1、家庭户口簿;2、单位(村、社区)证明;3、入伍通知书。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出境定居注销:申请人持以下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单位(村、社区)证明;3、公民须提供在定居地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办理时限:由注销人员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迁入登记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夫妻投靠;2、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4、离婚回原籍;5、收养;6、干部、职工调动(录入);7、家属随军;8、投靠军人配偶父母;9、务工经商(购房、居住);10、大中专学生录取;11、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12、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13、刑释解教;14、留学回国;15、入境定居等原因。
需提交材料清单:1、申请人书面申请、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被申请人户籍证明(仅限省外)、居民身份证;3、合法住所证明(指房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或国土部门原始登记档案);4、单位(村、社区)证明;5、夫妻投靠,需持结婚证;夫妻投靠一方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士官证、军官证及所在部队师旅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员需持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如是已在外地已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或已解除劳动合同,需出具无业证明或档案托管证明;子女与父母互相投靠,需出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工作调动的,需出具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函;进城务工人员需出具缴纳社会保险和合法稳定住所有关证明;对授予荣誉称号以及有突出贡献务工人员,需出具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有关证明;投资经商迁入,需持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有关投资证明;6、迁入地派出所审查意见和《怀化市户口迁移审批表》。
办理时限: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户口迁出
申请人持以下有关材料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1、家庭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单位(村、居)证明;3、因投靠、购房、调动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因升学迁出户口的凭大、中专学校《录取通知书》;
办理时限:由迁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联系电话:户政业务大厅:0745-5883355;出入境业务大厅:0745-588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