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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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尚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市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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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身份证受理服务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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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身份证受理服务点办理申领手续。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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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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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和依据: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对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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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居民身份证普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居民身份证异地证,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办理了居民身份证速递,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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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45-5883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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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身份证受理服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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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说明: |
证件信息 一、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二、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以下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地居民身份证。 三、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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