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企业登记
个人合伙企业登记
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4、 合伙协议;
5、 出资权属证明;
6、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7、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8、 如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5、 变更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其中属新入伙的提交入伙协议及新合伙人身份证明、退伙的提交退伙协议;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提交新的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委托书及《全体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名录》;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打印内容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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