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麻阳政府门户网站 www.nvzwg.com 2014年02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10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许可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公告费 按实际支出收取

  需提交的材料: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其他材料。

  许可时限:60个工作日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