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许可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公告费 按实际支出收取
需提交的材料: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其他材料。
许可时限:60个工作日
来源:县民政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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