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请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核准制度
一、核准依据
1、《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证监会、银监会等部委下发的45项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范围
由省编办、工商、民政及其他省级政府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三、受理内容
组织机构代码申领登记与赋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变更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年度验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领和换发。
四、申报材料
(一)首次登记
1、组织机构的有效资格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印鉴;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变更登记与换证
1、组织机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资格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印鉴;
6、原申领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年度验证
1、组织机构的有效资格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印鉴;
5、原申领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限期办理
组织机构代码申办、到期换证、变更换证实行限期办理,即凡符合规定的,办结时间不得超过3工作日。程序和时限如下:
1、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组织机构代码办证接待窗口;
2、窗口承办人在接受申报材料后,当场按规定对材料进行初审。在查重和责令整改检索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或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
3、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转报部门负责人进行复审,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
4、承办人按审核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和上报赋码。
5、需申领和换发代码证书或IC卡的,在上述程序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窗口领取。
6、对未在规定中明确的特殊组织机构,需在部门会商或报主管领导签批后确定,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当场办结
组织机构代码年度验证、注销、迁址申请,凡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实行窗口现时办结。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组织机构代码办证接待窗口;
2、窗口承办人在接受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在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3、将贴盖有年度验证标识的证书或注销、迁址单据当场返给申请单位。
六、监督检查
1、严格办事程序,内部分工实行主办人和协办人,每个工作环节承办人都要签名。申报材料一经受理必须归档保存。
2、严格口令卡、密钥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卡,严禁共用和借用操作密码。
3、部门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4、接受上级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通过公开公示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6、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登记机构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工作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部门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部门领导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领导的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对违反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
2、对严重违反制度规定且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一篇:组织机构代码简介
下一篇: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