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系列事项应提交材料及程序指南
办理护士执业注册系列事项应提交材料及程序指南
一、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1、法律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受理机构: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
3、决定机构:县卫生局
4、办理对象: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具备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相关条件。
5、提交材料:(1)、《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3)、申请人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卫生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护理、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5)、护士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及实习手册审核证明;(6)、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聘用证明原件;(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8)、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1张;(9)、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在拟执业机构注册主管部门开具的临床护理培训通知单及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疗机构(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10)、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上述复印材料用A4纸,所有提供的材料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审核及归档。
6、办理程序:⑴受理: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资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单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单位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受理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45-5823462)。⑵审核:县卫生局医政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注册或不同意注册的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处股有关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45-5823462)。⑶审定:县卫生局局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注册或不同意注册的审定意见交审核人员办理后续手续。⑷发证:对通过审批者,由县卫生局医政股制作《护士执业证书》,并转交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适时到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护士执业证书》。对未通过审核者,由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法定为2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表格下载:湖南省卫生厅网-医政管理-医护人员准入专栏
10、窗口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友谊路(南)012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11、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二、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1、法律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受理机构: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
3、决定机构:县卫生局
4、办理对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入省变更注册对象:已在外省、军队、武警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现拟受聘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工作岗位上执业的注册护士。省内变更注册对象:已在我省某一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拟受聘于本省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注册护士。
5、提交材料:
入省变更:(1)《湖南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4)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原件;(5)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6)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省内变更:(1)《湖南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4)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原件;(5)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办理程序:⑴受理: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受理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45-5823462)。
⑵审核:县卫生局医政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变更执业注册或不同意变更执业注册的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股有关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45-5823462)。⑶审定:县卫生局局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变更执业注册或不同意变更执业注册的审定意见交审核人员办理后续手续。⑷变更:对通过审批者,由县卫生局医政股做好变更手续并转交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适时到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变更相关材料。对未通过审核者,由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法定为2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表格下载:湖南省卫生厅网-医政管理-医护人员准入专栏
10、窗口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友谊路(南)012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11、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三、护士延续注册
1、法律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受理机构: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
3、决定机构:县卫生局
4、办理对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所属县市区卫生局申请延续注册。
5、提交材料:(1)《湖南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3)执业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原件;(4)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办理程序:⑴受理: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受理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45-5823462)。
⑵审核:县卫生局医政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延续执业注册或不同意延续执业注册的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股有关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45-5823462)。⑶审定:县卫生局局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延续执业注册或不同意延续执业注册的审定意见交审核人员办理后续手续。⑷延续注册:对通过审批者,由县卫生局医政股做好延续注册手续并转交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适时到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延续注册相关材料。对未通过审核者,由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法定为2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表格下载:湖南省卫生厅网-医政管理-医护人员准入专栏
10、窗口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友谊路(南)012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11、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四、遗失补证办理
1、法律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受理机构: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
3、决定机构:县卫生局
4、办理对象:已在我省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护士执业证书》,需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
5、提交材料:(1)《湖南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3)市级以上主要报刊遗失登报的整页报纸原件;(4)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1张;(5)《湖南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6、办理程序:⑴受理: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资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单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单位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受理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45-5823462)。⑵审核:县卫生局医政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补证办理或不同意补证办理的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处股有关工作人员(联系电0745-5823462)。⑶审定:县卫生局局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补证或不同意补证的审定意见交审核人员办理后续手续。⑷发证:对通过审批者,由县卫生局医政股制作《护士执业证书》,并转交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适时到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护士执业证书》。对未通过审核者,由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法定为2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表格下载:湖南省卫生厅网-医政管理-医护人员准入专栏
10、窗口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友谊路(南)012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11、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五、护士重新注册
1、法律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受理机构: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
3、决定机构:县卫生局
4、办理对象: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或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士,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申请重新注册。
5、提交材料:(1)同延续注册;(2)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在拟执业机构注册主管部门开具的临床护理培训通知单及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疗机构(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6、办理程序:⑴受理: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查验申请资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单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单位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受理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45-5823462)。⑵审核:县卫生局医政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重新注册或不同意重新注册的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处股有关工作人员(联系电0745-5823462)。⑶审定:县卫生局局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重新注册或不同意重新注册的审定意见交审核人员办理后续手续。⑷发证:对通过审批者,由县卫生局医政股制作《护士执业证书》,并转交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申请人适时到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护士执业证书》。对未通过审核者,由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法定为2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表格下载:湖南省卫生厅网-医政管理-医护人员准入专栏
10、窗口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友谊路(南)012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11、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六、护士注销注册办理 1、法律依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2、受理机构: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 3、决定机构:县卫生局 4、办理对象: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或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或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注册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5、提交材料:(1)《湖南省护士执业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2)被注销者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6、办理程序:⑴受理: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按照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查验资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登记,按要求转入下一程序;对材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善的,及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办手续等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单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单位理由、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受理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45-5823462)。⑵审核:县卫生局医政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注销注册或不同意注销注册的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审核岗位责任人:县卫生局医政股有关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45-5823462)。⑶审定:县卫生局局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签署同意注销注册或不同意注销注册的审定意见交审核人员办理后续手续。 ⑷收证:对通过审批者,由县卫生局医政股予以注销注册,收回《护士执业证书》。对未通过审核者,由县卫生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告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法定为2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表格下载:湖南省卫生厅网-医政管理-医护人员准入专栏 10、窗口地点: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友谊路(南)012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11、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卫生厅违反行政许可法定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