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
事项名称 |
机动车登记 |
事项类别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对象 |
公民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标准 |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40元/副 |
收费依据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一、机动车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真实、有效; 2、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符;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相符; 4、机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 6、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7、机动车没有被盗抢记录; 8、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机动车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
许可程序 |
(一)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国产机动车的,与国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核查系统比对,其中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与《公告》数据比对。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机动车号牌(以下简称号牌)、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
工作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
业务咨询电话 |
0745-5822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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