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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公报2012年第1期(总第9期)

来源:法制办 作者:法制办 2012年04月18日 点击数: 字体:[ ]

2012年第1期(总第9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2330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油产业化工程的意见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柑桔销售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锦江河流域综合治理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县城区违法用地建设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道路交通安全及校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本县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县木材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叶生产工作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关爱女孩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讲座选登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介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油产业化工程的意见

麻政发〔2011〕15号

MYDR-2011-00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稳定发展我县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开发粮油经济,推进粮油产业化工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粮油深加工及物流千亿产业工程的意见》(湘政发〔2010〕33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实施粮油产业化工程的意见》(怀政发〔20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粮油产业化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粮油产业化工程,是带动农民增收、农村致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需要;是保安全、保民生、保市场、促稳定、兴产业、促发展的需要。各单位要站在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粮油产业化工程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大力推进粮油产业化工程的实施,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挥山区优势,稳定粮油生产,开发粮油经济,突出精深加工,打造十亿产业”的基本思路,以优势资源为基础,以精深加工和循环利用为主线,以项目为抓手,加大政策引导力度,优化产业布局,转变增长方式,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产业集群,推动品牌整合,发展现代粮食物流,实现粮油产业高效、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用5年时间,实现县粮油加工及物流总产值由2010年的5000万元增加到10亿元以上;粮油加工转化率达60%,副产品综合利用率达80%,粮油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成为我县粮油经济的主要增长点;粮油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全县形成总产值超1亿元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1家以上,总产值超5000万元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2家以上,粮油加工进入市级龙头企业2家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进粮油深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支持粮油龙头企业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粮油深加工产品比例,开发特色粮油产品和专用粮油产品。重点开发稻谷、杂粮及食用植物油深加工产品,推动粮油深加工向环保、能源、医药、化工、饲料领域发展。明确粮油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的基本方向和发展重点,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校合作,积极推广其科研成果,引进和消化其先进技术。

(二)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地域和所有制界限,着力推动企业战略合作与重组,至少形成1个规模大、实力强、技术装备先进、有核心竞争力、行业带动力强的大型龙头企业。

(三)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和政策环境条件,按照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区域集聚的内在要求,以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建设集收购、仓储、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物流配送、质检、信息等一体的粮油产业园区。

(四)建立粮油产业信息监测服务点。建立粮油产业信息监测队伍,加强对粮油产业信息、质检、技术等各项服务,分别在尧市、锦和、岩门、江口墟、高村、兰里等乡镇配备专业人员。

(五)积极发展粮油现代物流。积极扶持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畅通粮油产品物流通道。加强“四散”(散装、散卸、散储、散运)设施建设,积极开发粮食物流信息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降低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六)实施品牌战略。引导企业由做产品向做品牌转变,以优势企业和优势品牌为核心,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愿的方式,推进品牌整合,增强竞争力。强化品牌质量支撑,提升企业质检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品牌对消费的引导作用,积极开拓销售市场,扩大我县特色粮油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会展,推介品牌,不断提高我县粮油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七)突出招商引资和项目带动。以资本、技术、资源为纽带,通过内引外联,积极寻求战略使用伙伴,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壮大产业规模和实力。立足山区特色及其精深加工,瞄准市场,对接国家产业政策,嫁接新技术、新产品,科学规划建设项目。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通过内引外联或争取上级支持实施一批好项目。

(八)提高产业发展惠民度。广泛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带动农民增收。大力发展“公司+基地+农户”、“公司+专业合作+农户”等订单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把农民、企业、市场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农户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利共赢的良性发展局面。

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设立实施粮油产业化工程专项资金。县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粮油加工的贴息。县财政局、县粮食局负责制定《麻阳苗族自治县粮油精深加工及现代粮食物流企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二)争取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粮油企业的增值税、进口关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及土地优惠政策按照湘政发〔2010〕33号文件执行。科技部门“三项费用”重点向粮油精深加工项目倾斜。

(三)发挥政策引导作用。2008年以来新增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和粮油产业化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工程。

(四)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通过招商引资,积极引进各种社会资金;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各商业银行贷款支持。

(五)提供土地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粮油加工企业用地予以统筹考虑,积极支持粮油加工企业退城进郊,优先安排粮油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认真落实土地转让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实施粮油产业化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精心部署,积极推进。县政府成立实施粮油产业化工程领导小组,下设粮油产业化工程办公室,加强对实施粮油产业工程的组织领导。粮食部门要担负起实施粮油产业化工程的牵头责任。发改部门要把粮油产业化工程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整合财政支农资金支持粮油产业化工程的实施。科技、国土、农业综合开发、税务、金融、商务、交通、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强有力协作机制,确保粮油产业化工程顺利推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县柑桔销售的通告

麻政发〔2011〕16号

MYDR-2011-00010

 

 

为切实做好全县柑桔销售工作,确保农民增产增收,现就促进全县柑桔销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销售柑桔的企业和经销大户,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本地经销大户和企业以销售柑桔为用途的信用贷款,农村信用社应尽力安排低息贷款,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补贴。

2、凡涉及柑桔销售的检疫、环卫等收费予以免收。

3、凡外销量达50万斤以上的,县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每增加50万斤加奖1万元。代办销售达500万斤以上的,县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斤加奖5000元。

二、县商务部门应合理安排加油站点,保障柑桔外销运输用油。对已装柑桔的外销车辆由城南加油站开辟绿色加油通道,确保用油需求。

三、县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为柑桔销售提供优质服务和优良环境,对扰乱柑桔销售秩序的,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

麻政发〔2011〕17号

MYDR-2011-00011

 

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确认,《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若干规定》(县政府令第4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各级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作为管理依据的,一律无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若干规定(县政府令第43号)

2、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公共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麻政发〔2006〕6号)

3、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麻政发〔2006〕8号)

4、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告(麻政函〔2006〕13号)

5、关于规范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麻政函〔2006〕32号)

6、关于规范城市交通秩序的通告(麻政函〔2006〕48号)

    7、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养犬管理的通告(麻政函〔2006〕55号)

8、关于启用金环水果市场的通告(麻政函〔2008〕1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麻政办发〔2006〕2号)

10、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的通知(麻政办发〔2006〕17号)

11、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税务代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06〕19号)

12、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实施细则》(麻政办发〔2006〕28号)

13、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06〕45号)

14、转发县国土资源局县移民局《关于增加铜信溪电站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麻政办发〔2007〕12号)

1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发〔2008〕3号)

1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麻政办发〔2008〕4号)

17、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S308线公路改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08〕20号)

18、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管理的通知(麻政办函〔2005〕63号)

19、关于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管理责任制的通知(麻政办函〔2006〕26号)

2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通告(麻政发〔2009〕2号)

2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城木场弄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发〔2009〕17号)

2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黄土溪水库清库放空的通告(麻政发〔2009〕18号)

2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麻阳晒红烟收购管理的通告(麻政发〔2009〕19号)

2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麻政发〔2009〕20号)

2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发〔2009〕21号)

26、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房屋出租自营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发〔2009〕22号)

27、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麻政办发〔2009〕39号)

28、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黄土溪蓄水的通告(麻政发〔2010〕2号)

29、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春季森林防火禁火令(麻政发〔2010〕4号)

30、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0〕6号)

3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0〕17号)

3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0〕25号)

3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麻政发〔2010〕12号)

3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0年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背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中期项目规划》的通知(麻政办发〔2010〕44号)

3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锦江电站放水空库的通告(麻政发〔2010〕15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锦江河流域综合治理的通告

麻政发〔2012〕1号

MYDR-2012-00001

 

 

为加强锦江河流域管理,保护锦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和防洪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锦江河流域综合治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锦江河流域及石羊哨乡黄土溪水库通航水域内的各类船舶(包括采砂船舶、客渡船和运输船舶等)及影响群众通行、生产、生活和防洪安全的违规采砂船、吊砂塔、违章建筑、水上餐饮等均属于本次综合治理的对象,相关业主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要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

二、为规范采砂作业,在依法取缔非法采砂船舶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沿河乡镇成立锦江河道采砂清障公司,对河道内影响泄洪、船运安全的障碍物挖运到岸上进行分筛处理,满足建设用砂需求,清障区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及沿河乡镇依法划定,清障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各采砂船业主应自行清除采砂尾堆,在规定时间内未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各采砂船业主承担。

四、在锦江河流域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海事、国土、环保、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有关涉河、涉航、涉矿、环保等手续的涉河建设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水利、海事、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锦江河流域有直接或间接污染的建设项目或水上设施,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定预防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六、在河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锦江河流域擅自排污的业主应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环保、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统一规划建设排污口,所需费用由排污业主承担。

七、在锦江河道内从事交通运输的船舶业主应限期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船员等相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船舶、船员等相关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严禁老、弱、病、残等不适应的船员和渡工从事运输。

八、对阻碍河道综合治理执法行动的,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县城区违法用地建设的通告

麻政发〔2012〕2号

MYDR-2012-00002

 

为加强城市管理,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范围:县城规划区。

二、清理整治的对象:

(一)非法买卖土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使用土地的;

(二)以集体土地与他人合作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的;

(三)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者虽已取得规划许可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

三、凡未经用地批准擅自占用、使用国有(集体)土地建设房屋、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改变土地用途,未经规划许可擅自违法建设或者违反规划超面积、超楼层建设或对原有房屋改造、加层的,都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县“两违”清理整治办公室申报,听候处理。继续违法抢建的,坚决依法查封相关设施,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四、对被认定为违法的建筑,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予以停水、停电处理,工商部门对拟将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凡未取得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水、电等开户手续,擅自为“两违”建筑提供服务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违法建设或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的,必须主动向县“两违”清理整治办公室申报处理,拒不申报接受处理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移送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六、对不配合或躲避调查等情形的“两违”建筑当事人,由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布公告,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逾期,将作为无主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七、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

县“两违”清理办公室:0745-2684770

县国土资源局:0745-5883089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745-5883036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0745-5823996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的通知

麻政发〔2012〕3号

MYDR-2012-00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4号)及广州军区和鄂、湘、粤、桂、琼五省(区)政府《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6号)、《怀化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怀化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1〕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县城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应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城市规划等原因不宜修建或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面积的,建设单位须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后,由人防主管部门发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文件。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的防护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单位依据建设标准,委托具有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方案,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由人防主管部门发给防空地下室结建认可文件。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人防部门参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人防工程的项目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进入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四、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县发改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受理备案前,应审查建设单位人防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未将人防设施建设投资列入计划的,县发改部门应当书面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县规划、住建主管部门应协助县人防主管部门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工作,并在《城市建设有关部门审查表》中增加“人防部门意见”栏目。

六、坚持人防前置审批。对未取得人防主管部门发放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文件或防空地下室结建认可文件的,规划、住建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七、严格执行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防主管部门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八、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工作。对违反规定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国防基础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改、人防、规划、住建、消防、房产等部门在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严格审批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改进审批服务,最大限度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道路交通安全及校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1〕76号

MYDR-2011-010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道路交通安全及校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道路交通安全及校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交通安全整治加强校车管理的通知》(怀交安委〔2011〕07号)文件精神,规范全县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强化校车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及校车安全,全力打造平安麻阳、和谐麻阳,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道路交通安全及校车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机制。通过集中整治,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减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为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及校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谌孙武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易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林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新林任副组长,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农机局、县交警大队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督导协调及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

三、整治内容

1、查处农用车、拖拉机、三轮车等非法载客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查处校车超员、不具备资质驾驶校车、非校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

3、查处无牌无证、驾驶报废和拼装改装车辆上路行驶;

4、查处车辆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整治部署

此次整治分四个工作组,44名工作人员,所到乡镇抽调8名工作人员(派出所2人)。

第一组:

组长: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滕小兵

成员:县农机局4人、县交警一中队5人、县教育局1人

车辆:县农机局、县交警队各1辆

整治区域:县城南、兰村乡、隆家堡乡、江口墟镇、大桥江乡、舒家村乡;

第二组:

组长:县交通局纪检组长  段平

成员:县运管所4人、县交警二中队5人、县教育局1人

车辆:县运管所、县交警队各1辆

整治区域:锦和镇、文昌阁乡、尧市乡、拖冲乡、郭公坪乡、长潭乡、咸池坳;

第三组:

组长:县安监局纪检组长  符长义

成员:县安监局4人、县交警三中队5人、县教育局1人

车辆:县安监局、县交警队各1辆

整治区域:石羊哨乡、岩门镇、谭家寨乡、谷达坡、板栗树;

第四组:

组长: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黄昌钊

成员: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4人、县交警四中队5人、县教育局1人

车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交警队各1辆

整治区域:县城北、绿溪口乡、兰里镇、吕家坪镇、黄桑乡、和平溪乡;

五、整治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落实部门责任

1、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准备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资料及我县此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展示图片;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农用车、拖拉机、三轮车等非法载客情况进行摸排,并做好宣传资料的发放;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全县非校车接送学生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安监部门负责联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拟定宣传横幅标语内容;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在城区主要交通路口旁(栗坪乡、绿溪口乡入口,板栗树乡方向入口、岩门镇方向入口、兰村乡方向入口等)悬挂宣传横幅1幅。

2、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整治前要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议,组织辖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认真学习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并在主要交通干道悬挂1至2幅宣传横幅,涂写3至5幅宣传标语。

(二)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力度

各部门、各乡镇要认真分析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把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落实。要按照工作安排,深入各乡镇、村(社区),重点查处无牌无证和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违法行为。对被查处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理一起,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外,下发整改通知书,驾驶人必须签订安全承诺书,不消除安全隐患绝不放行。对应报废的车辆依法当场报废,对抗拒执法、情节严重的车主及其他人员,可以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等强制手段,使屡禁不止的非法载客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三)切实加强校车管理力度

1、县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详细审查接送学生车辆是否属学校、幼儿园自备或法人代表自有,禁止租用私人车辆和非法客运车辆接送学生,进一步督促各学校明确校车的安全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加强安全监管,确保责任落实。

2、加强对校车及非校车接送学生违法行为的整治,对查获的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和驾驶员逐一登记、逐一排查、逐一核对、逐一检验,对不符合校车准运条件的车辆,要责令学校立即整改;对未检车辆、报废车辆、车况较差的校车,一律停驶和依法取缔;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外观标识的学生接送车辆要规范外观颜色和标识。

(四)继续深入开展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治理

县交通、公路、公安交警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危险路段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摸清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底数,按照“边排查、边研究、边治理”的原则,加快险桥、险弯、险坡和险段治理工作进度,逐步减少存量,不增新量。

(五)狠抓重点,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突出重点,加强对交通违法现象较严重乡镇的整治力度。各部门要按各自权限职责继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各乡镇要按照“县管、乡镇包、村落实”的工作要求,继续加强辖区内各类车辆的安全管理,保持高压态势,使道路交通秩序和车辆运营秩序稳定好转。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及校车专项整治行动,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是进一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务必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加强分工协作。各单位既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部门联动,加强配合协调;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听从安排,扎实工作。

(三)严格规范执法。整治过程中既要严格执法,又要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好群众解释工作,避免群体性事件和群众上访现象发生。

(四)加强督促检查。整治期间,县道路交通安全及校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工作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凡因工作开展不力,在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整治期间,各工作组在当日整治行动结束后将基本情况及时上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及校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1〕79号

MYDR-2011- 010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11年9月29日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11〕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实施范围

(一)全县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当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人社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岗位等级设置及比例确定

(一)我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六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设置。

(三)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四)根据省核定的1:3:6的总体控制目标和市里的分级分类控制,我县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0.5:3.5:6。

(五)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正高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的比例为1:3:6,副高级的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比例为 2:4:4,中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比例为3:4:3,初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比例为5:5。

(六)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七)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八)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九)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增设岗位职数。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六级职员岗位,需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2、七级职员岗位,需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3、八级职员岗位。需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分别为国家专设特级岗位和省重点设置专任岗位,其任职条件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六)因工作需要,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岗位聘用手续。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核准权限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麻阳苗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单位组织实施。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核准:

1、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县直部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2、县属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县委组织部审核汇总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实行全市统一控制和管理。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县政府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4、三级以下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岗位聘用

(一)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保证现有人员严格按照现聘任职务进入相应的等级岗位。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方式平稳过渡。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前,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逐年逐步到位。

(三)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要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岗位确实需要专业技术背景,二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是确实完成岗位聘用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

七、岗位工资

(一)岗位变动岗位工资相应变动。岗位变动后薪级工资按国家和我省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根据聘用情况认定表和聘用的岗位等级到工资部门办理兑现工资手续。

(三)凡2011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岗位工资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1月30日以后完成的,从审批的下月起执行。

(四)岗位工资是基本工资的构成部分,作为计发退休费、社会保险、向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等的计算基数。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为统一部署工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监察、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二)严肃纪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防止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发生。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在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合农民本县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1〕80号

MYDR-2011-010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本县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

本县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引导农民积极参合、就近就医,合理利用及分配医疗卫生资源,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合农民本县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工作坚持农民群众受惠、充分体现保基本、合理利用基金、统筹安排、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参合农民本县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是指:在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用药和诊疗范围内,我县参合农民在本县县级医院住院时,缴纳起付线金额后,其余基本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报销,实行免费医疗。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参合农民本县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工作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具体实施。

第五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免费的组织领导和总体协调;

(二)负责基本医疗免费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调整;

(三)协调解决基本医疗免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六条  县合管办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免费政策的执行及有关制度的落实;

(二)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负责对基本医疗免费工作的监管;

(四)负责对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免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三章  定点机构及对象

第七条  参合农民本县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的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红十字会医院、县妇保院、县城南医院、县计生指导站。

第八条  参合农民本县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的对象为本县年度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业人口。

第九条  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非农业人口不享受基本医疗免费政策。

第四章 住院管理及费用结算

第十条  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实行起付线与封顶线制度。起付线以下(含起付线)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起付线以上基本费用予以免费,但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5万元。起付线标准为:

(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住院天数20天(含20天)以内为每人次600元;住院天数超过20天后,每5天内病人增加缴纳一次起付线;

(二)县红十字会医院、县妇保院、县城南医院、县计生指导站住院天数15天(含15天)以内每人次300元;住院天数超过15天后,每5天内病人增加缴纳一次起付线。

第十一条  住院基本医疗免费范围:

(一)国家和湖南省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南省规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二)一般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

(三)国产普通内置材料费。

第十二条  本县县级医院住院中下列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本县住院需大型医疗设备诊断检查、特殊医用材料治疗的,按以下规定报销:因病情需要,需做彩超、CT、核磁共振等大型仪器和设备检查的,一般疾病限报一次,颅内出血限报2次。

(二)本县住院因特殊病情需要药品的,按以下规定报销:  血液系统疾病、其它疾病引发严重贫血或者各种手术中大出血的,必须使用血液制品的限报浓缩红细胞和全血。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免费范围:

(一)无住院指征、门诊挂床住院及故意拖延住院时间产生的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超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医药费;

(三)急救车费和空调费;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打架斗殴、酗酒、服毒、自残、工伤、交通和医疗事故所致的医药费;

(五)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疗养费、康复费及营养药品费;

(六)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费用。

(七)本地区发生大范围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农村五保户住院执行湖南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免费政策;参合农民住院分娩按原相关政策执行;部分特殊疾病财政有专项补助的,扣除财政补助后其余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报销。无责方意外伤害住院缴纳起付线后统一按怀化市卫生局规定补偿比例执行,并实行1万元封顶线。

  第十五条  患者因受本县医疗条件限制需转诊县外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不再享受基本医疗免费,按省、市相关规定报销,且需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属于急诊的,应在就诊三日内及时报告并补办转诊手续。无转诊手续的,降低10%的报销比例。

  第十六条  外出务工和异地居住的麻阳籍人员在住所地住院的,不属于基本医疗免费范围,按省、市相关规定报销。且就诊后三日内报县合管办备案,不报备的,降低10%的报销比例。

  第十七条  参合农民因疾病需要在县级医院住院时必须先缴纳全部医疗费用,出院时应对住院的医疗费用进行确认,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起付线和特殊费用的自付部分,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实行全额报销,患者需在补偿单上签名(盖章)确认,由定点医院与县合管办按月结算。

第五章 监管奖惩

第十八条 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文件和管理制度,严格把握住院指征,并做到合理检查、规范用药、依法收费,严格控制日均费用、次均费用、住院率、次均天数等指标的不合理增长,防止过度医疗。

第十九条  县卫生、人社、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参合农民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工作。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免费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县卫生局及县合管办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加大稽查力度,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初与县合管办签订《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协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合管办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服务协议》、《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稽查审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县卫生局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证件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农民纳入参合住院基本医疗免费范围的;

(二)开非治疗性药品及与病情无关药品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多开药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顺价销售的;

(五)无医嘱收费、不按照物价政策乱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

(六)随意放宽住院指征、门诊挂床住院、夸大虚报病情、故意拖延住院时间的;

(七)重复检查或超范围检查的;

(八)虚报住院医疗费用冲抵参合农民缴纳起付线的;

(九)违反《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麻阳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县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免费服务协议》等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违规补偿资金外,同时取消其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证件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证件冒名顶替就诊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下达出院(转诊)通知书后拒不出院(转诊)的,自通知之日起,产生的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三)住院期间未经经治医师书面同意私自离开医院的,视为门诊治疗,不享受基本医疗免费政策;

(四)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医疗免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严格按照已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1〕82号

MYDR-2011-01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根据湖南省加快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体现公益。逐步推行基层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改革“以药养医”机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从乡镇卫生院扩大到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充分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价格合理、方便有效、供给充足,保证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全过程的高效、公平、规范、透明。

(三)科学测算,合理补助。对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给予合理补偿,通过科学测算,确定补偿方式和额度。

(四)严格考核,加强监管。通过规范管理和绩效考核,规范各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三、工作目标

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下简称“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实施,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理顺运行机制,提高卫生服务质量,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步实现村卫生室阵地化和乡村医生的执业化,推动我县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逐步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集中统一采购、配备和使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切实改变以药养医机制,降低老百姓用药负担。

四、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行政村、经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实施内容

(一)统一规划设置。按照《湖南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诊疗设施设备等逐步到基本配置标准。即: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按规定独立设置。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一村多室的村,维持现状不变,实行逐步退出机制,在现有情况下,可共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未设立村卫生室的村,由县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调剂设置或由其他村医生兼职,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举办;村卫生室的设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构名称标识、工作制度由县卫生局统一制作发放。村卫生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村公共服务中心或私人家中,但需逐步达到国家标准。

(二)统一人员管理。村卫生人员原则上按服务人口1‰的标准进行配置,有条件的应配备女性和中医人员。村卫生人员执业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三)统一业务管理。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服务标准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统一业务管理主要包括:统一诊疗项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安排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统一规范诊疗行为。村卫生室要建立和规范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转诊记录、疫情登记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物处理、药品使用管理和临床诊疗规范制度,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登记、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工作有制度和记录。

(四)统一药品管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村卫生室药品全部实行零利润销售。从2012年1月1起统一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湖南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以内的药品。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禁止村卫生室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1、药品采购。每月5日前,村卫生室向乡镇卫生院提供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并将上月所采购的药品货款上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和配送,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村卫生室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采购周期应与乡镇卫生院采购周期相同。

2、药品配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配送由乡镇卫生院安排专人负责,由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到卫生院领取的方式进行。

(五)统一财务管理。明晰村卫生室固定资产产权。由乡镇卫生院建立固定资产专账,对政府配给村卫生室的所有财产(包括医疗和办公设备)进行登记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正常运行和不流失。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村卫生室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同时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

(六)完善村卫生室经费补偿机制。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健全以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为补偿基础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安排适量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由村卫生室承担。经绩效考核后,根据服务质量和数量按考核结果据实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

2、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收取一般诊疗费,并将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诊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根据全省新农合工作会议精神,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含药品费)暂定为5元/人次,其中,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1 元,新农合基金统一支付4元。乡村医生收取一般诊疗费后,对一般诊疗费已包括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收费或变相收费。

3、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绩效补助。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予以补助,在统筹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收入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政府按核算标准拨付给县卫生局。县卫生局根据村卫生室药品实际采购量,按一定比例计算利润,据实予以补助。

(七)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政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八)加强监测和信息公开。村卫生室积极参加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公示药品品名、规格、单位、采购价,保证患者明明白白就医。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10月1日—10月31日)。各乡镇卫生院在县财政局、县卫生局的指导下认真做好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主要包括人员、资产、财务收支情况等,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供决策依据。

(二)制定方案及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1月1日—11月30日)。研究出台《麻阳苗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同时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财政补偿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制定采购配送、价格监督、质量监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送使用流程。积极宣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提高群众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和信赖度,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库存药品清仓盘存阶段(2011年12月20日—12月25日)。在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前对库存药品进行清仓盘存,做到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分区或分柜放置、分账管理,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督促落实,各村卫生室盘底表分别交卫生院和县卫生局医改办备案。

(四)正式启动实施阶段(2012年1月1日)。召开全县启动大会,12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分头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落实。从2012年1月1日上午8时起,各村卫生室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逐步巩固完善,村卫生室库存药品一并实行零利润销售。同时启动县对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工作检查,对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药品零差率销售、多渠道补偿、一体化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医改办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财政、人社、物价、药监等单位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紧密配合,整体联动,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稳步推进。

(二)建立制度。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情,制定并不断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补偿报销、价格管理、质量监管等制度,规范配送使用流程,落实监管和考核措施,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乡镇卫生院要确定专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评估。

(三)严格考核。在严格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人员准入、药械购进、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等医疗服务质量监管的基础上,对村卫生室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严格进行绩效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研究制订。各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的指导下,依据《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每半年对辖区村卫生室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备案。

(四)加强监管。各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由县医改办组织专家组定期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纳入卫生工作考核范畴,与各村卫生室财政补助挂钩。对在基本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中出现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药品补助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确保我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有序推进,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改革带来的实惠。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我县木材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1〕83号

MYDR-2011-01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之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36号)“市州、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征收项目”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砍伐并用于销售和加工的木材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县木材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按市下达的年度商品材销售计划,向经营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2、具体征收标准及代征部门:按上级下达年度商品材销售计划内销售量5元/立方米的标准进行征收,并委托林业部门代征。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叶生产工作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2〕1号

MYDR-2012-0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晒红烟生产是我县的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晒红烟生产,是财政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经,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叶生产,推进我县烟叶产业快速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烟叶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县烟叶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烟叶生产、收购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生产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烟叶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明确目标任务。烟叶生产实行计划种植和合同收购,各生产乡镇要精心组织,按照年初分配的种植计划,认真抓好落实,责任到村组,落实到户和丘块,确保完成全年烟叶生产收购任务。

三、严肃收购政策纪律。各产烟乡镇和烟草、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加强烟叶市场专卖管理,抓好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行为和各种干扰破坏活动,确保烟叶收购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严格执行“计划种植、合同收购”政策,指导烟农按合同要求到指定烟站交售烟叶。县烟草专卖企业要严格按照年初下达的烟叶收购计划和与烟农签订的产购合同进行收购,对合同内烟叶应收尽收,对超计划、无合同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要严格执行国家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收购期间不得提级提价、压级压价。要加强烟叶收购地域管理,对混淆烟叶收购区域,把甲乡镇产烟叶收购为乙乡镇的,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完善激励机制。

(一)落实烟叶生产的各种优惠政策,调动烟农种烟积极性。

1、晒红烟生产投入补贴标准和收购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收购时以现金兑现。

2、县烟草专卖企业免费为种烟农户提供烟种。

3、对烟田种植绿肥植物或在春节前进行机械深耕达标的,每亩补贴50元,由县烟草专卖企业验收核实面积后,造册报市烟草公司核实后发放。

4、对晒红烟种植10亩以上的农户且每亩交售烟叶2.5担以上的按每亩给予30元的晾晒棚建设补贴,经县烟草专卖企业验收核实面积,在收购结束后兑现。

5、县烟草专卖企业按照湖南省烟草专卖公司有关规定,对成立烟农合作社的进行农机补贴。

(二) 坚持烟叶特产税向乡镇倾斜。对完成全年烟叶生产收购任务的,烟叶特产税扣除征收手续费后,县与乡镇按4:6分成,没有完成的,县与乡镇按5:5分成。

附:2012年全县烟叶生产计划分配表(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2〕3号

MYDR-2012-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等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县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工作范围。以国土资源部和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41个卫星图斑为准,总面积566.3亩,涉及13个项目,涉及高村镇等14个乡镇。

  (二)工作内容。该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卫片影像涉及的地块是否经过依法批准;审批和使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过批准使用的地块是否存在骗取批准,少批多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是否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等违法供地;土地违法案件是否已经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处理是否到位等。

二、检查对象、内容和依据

(一)土地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1、“本年未批先建”地块。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主要对象是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变更调查结果数据库中标注为“W”)。要在变更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本年未批先建”地块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2、“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手续办理情况。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本年批准本年建设”的地块,及时组织核查该类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征收(用)审批和供地审批文件,判定用地性质,填写相应表格。对其中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文件的,要作为违法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3、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中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疑问图斑,要认真进行实地核查,对确属违法用地的,依法进行查处。

4、“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中的耕地面积。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地块,2011年当年实地已建设,在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标注为“PJ”的地块,即“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填报该类地块实地已建设部分所占用的耕地面积。

(二)矿产执法检查对象和内容

利用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和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统一制作并下发以本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成果,认真组织核查、整改和查处。

(三)检查依据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1月5日—2月28日)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协调数据检查、案件督查等日常工作,督促我县土地卫片执检查工作有序推进和正常开展。

2、召开会议。县政府组织召开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动员会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3、制定方案。出台《麻阳苗族自治县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自查核实,督促检查(3月1日—31日)

对卫片中的可疑图斑逐一进行外业调查,收集资料、分析归类、掌握基本情况。对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进行用地合法性审查,认真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等表格。

第三阶段:查处整改(4月1日—6月30日)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继续推进违法用地综合整治工作,各乡镇对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2、县国土资源局对卫片土地执法检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6月10日前完成查处工作;对相关责任人需进行党政纪律处分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涉及土地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进行打击。

  第四阶段:总结迎检(7月1日—9月10日)

  认真总结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完善有关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和土地管理长效机制,迎接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深刻认清卫片执法的科学性、准确性,思想上绝不能麻痹,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形成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全面进行查处,以争取工作主动。

二要摸清底子、纠正到位。对本地近年来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实事求是,全面清理不留空白,真正做到心中有数。各相关单位要组织精干有力地队伍,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要严格按规定逐宗审查,对存在违法违规的用地,要及时按照政策规定,按照权限要求作出纠正处理。在处理违法违规用地时,要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注意协调好各方关系,避免出现一边处理违规,一边存在违规现象。           

三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将每一宗土地的资料整理齐全,做到细致、真实、准确。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文件、近年来的用地审批文件、耕地占补平衡资料、近两年群众举报违法用地的登记材料和立案查处案卷以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等,都要搞好搜集整理形成完备的用地资料,以备查阅。

四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单位要通过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自查清理活动,总结过去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原因,制定出相应的制度措施,并贯彻到日常土地管理的全过程,形成土地管理长效机制,防止前查后犯的问题出现,确保全县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有序,迎接检查验收。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2〕6号

MYDR-2012-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怀化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城乡建设档案是城乡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城乡规划水平的重要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是城乡建设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全局性工作,涉及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等各个方面。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资料收集力度,强化监督管理,拓宽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渠道和服务范围,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接收范围

(一)城乡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二)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含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等);

2、城市道路、桥梁、涵闸、公共交通、给水、排水、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讯(包括电话、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无线电接收站)及各种地下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3、车站、港口、铁路、隧道、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4、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5、污染治理、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6、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穿越城乡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经营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基本程序

各类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清单和相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查验《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时的档案认可文件。凡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全部档案原件,经审核合格的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

四、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并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城乡建设档案资料。

(二)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是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各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前申请档案专项验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后及时移交整套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原件,根据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书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进行工程结算和拨付工程款。

(四)施工单位:要配备一名专职档案资料员,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环节的各项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后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将整套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原件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管理。

(五)县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投入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书》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后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六)县房产局:根据《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书》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或转为固定资产手续。

(七)县审计、国土资源、城建投、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电信、电力、广电、人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五、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和给予经济处罚。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渎职、涂改、伪造档案或因保管不善丢失档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

关爱女孩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2〕8号

MYDR-2012-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关爱女孩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关爱女孩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根据《怀化市关爱女孩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关爱女孩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宣传倡导、完善机制,强化监督、集中整治等,促使打击“两非”行为的舆论氛围更加浓厚,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两非”案件得到查处,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下降,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07的乡镇其高出正常值部分下降10%以上,为实现“十二五”时期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一)深入宣传教育

1、加强新闻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在重要版面和重要时段开设整治“两非”专栏,滚动播放整治“两非”案件举报电话和公益广告,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观念,破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封建思想,倡导社会性别平等理念;对专项行动进行跟踪采访、重点报道,宣传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促进学习交流;曝光“两非”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两非”行为。

2、开展社会宣传。采取办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发放传单以及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等方式,将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要求传递到村(社区)组,在车站、集市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立大型公益宣传画、标语牌,提高群众对专项行动的知晓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强化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对B超医师、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药品销售人员和个体诊所医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重点宣传和培训,使其知法守法。

(二)依法查处案件

1、认真查找案源。全县各有关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兑现有奖举报,广泛发动群众提供线索;要深入排查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等重点场所,密切关注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孕妇和流动人口的已孕育龄妇女等重点对象,采取明查暗访、举报核实、对孕妇全程跟踪服务等方式,主动查找案件线索。

2、依法查办案件。建立健全联合办案机制,从计生、卫生、药监、监察、公安、广电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案件查办专案组,加大对“两非”案件的查办力度。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对重要线索逐一排查,依法调查取证,依法依纪处理。加强区域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案件查办合力。

3、严肃责任追究。加大案件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已经查实的案件,依法依纪处理到位。对实施“两非”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实施“两非”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的直接责任人要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还要依法依纪予以直至开除或解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人员,对非法医疗机构和非法行医人员,一经发现,立即取缔,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利益导向政策

不断建立和完善关爱女孩及有利于纯女孩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维护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合法权益,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落实现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等制度,加大对计划生育女儿户的扶持力度。深入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落实奖励政策,优先帮助和支持贫困计划生育女儿户实施扶贫项目,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经济,使其经济得到实惠、生活上无后顾之忧。

(四)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1、完善管理制度。不定期地对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进行清理整顿,对医疗批发、零售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格落实B超购置准入、备案和双签名制度。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和使用,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台账,确保药品使用规范。认真落实B超使用管理、妊娠药物销售和使用管理、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等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两非”行为发生。

2、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机制共建、联合行动、重点突破”的原则,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信息统计监测工作。在认真总结以往打击“两非”工作经验、完善功能与网络的基础上,在全县有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单位建立卫生、人口计生综合治理信息“实时通”系统,普遍建立育龄妇女产前检查、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住院分娩信息实名登记及实时通报机制。建立完善覆盖全县人口计生综治部门的“实时通”系统,提高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水平。

3、不断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在城镇,要认真做好对孕妇的孕期监护工作,尤其要加强流动人口和下岗职工中孕妇的全程跟踪管理与服务。在农村,及时做好落实避孕措施和“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持再生育证妊娠14周以上妇女的全程跟踪管理与服务。同时,规范产后随访工作,避免女婴遗弃和非正常死亡。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乡镇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工作机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别是重点监管地方,要充分运用人口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制定阶段性治理目标,做到重点监测、重点整治和重点督查。专项行动方案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启动整治“两非”专项行动。

(二)积极排查。各乡镇要积极排查“两非”线索,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乡镇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三)整章建制。全县各单位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查漏补缺,加强整改,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使专项行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四)督查评估。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和总结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县关爱女孩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任副组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监察、公安、广电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强化协调联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实行定期例会、定期报表、定期督查制度,不断完善案件查处、部门协调、区域协调等工作机制。要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实现部门联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搞好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每月将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做法、工作成效等情况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保障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关爱女孩集中整治“两非”行动经费,用于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经费和办公场地的保障以及相关设施、办案设备的添置,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严格督查考核。县人民政府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动态管理,重点考核组织领导、宣传教育、案件查处、整章建制、信息互通、统计监测等方面的情况。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将开展专项行动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上级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基层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把握工作进度,严格工作标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未达到下降标准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全县人口计生工作模范单位评选资格。整治“两非”工作实行专项考核,对工作力度大、完成任务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2〕11号

MYDR-2012-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本县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资助专项基金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凡本县的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我县常住人口户籍的自然人,在本县学校学习的学生,申请国内专利且申请人地址在本县境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由县科技局将专利申请资助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第五条  申请资助须具备的条件:

(一)本自然年度内进入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以受理通知书日期为准)和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专利证书的授权日为准);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以及我县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提出实质审查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15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1000元;

(二)发明专利授权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15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1000元;

(三)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8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600元;

(四)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600元,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每件资助400元。

第七条  专利资助申报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由县科技局提供);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所在地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上述复印件均须出示原件;

(四)共同申请原则上应由第一申请人(专利权人)办理申请资助手续,第一申请人(专利权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时,顺延到第二申请人(专利权人),以此类推。

第八条  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批及资助资金的发放:

(一)县科技局负责受理全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专利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发放资助资金。

(二)县科技局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专利申请资助的评审工作,并根据专利申请专项基金的资金总额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经审查批准的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由县科技局在电视台公布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再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审查未获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专利申请资助专项基金资助资格,并如数追回已发放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

   

一、什么是行政审批

提到行政审批,现在用的概念比较多,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核准、注册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一系列名词概念。这些概念的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某项活动,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只是具体批准的方式不一样而已。比如说注册登记主要是用于工商机关、民政机关确定的经营主体资格、法人资格,形式是进行登记,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准也是如此,你的这些材料是否符合核准的要求,符合我就同意你干这个事。

目前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中,用的概念有三个,一个大的概念叫行政审批,包括两个具体的子概念, 一是行政许可, 二是非行政许可审批。这是在工作中逐步形成的, 现在被大家接受。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有哪些区别呢?行政许可大家基本都知道, 因为行政许可法有明确的规定,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一开始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时,还没有用这个概念,都是用一个普遍的概念“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出现了“行政许可”新概念,而这个概念又包含不了原来行政审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于是出现了另一个新概念“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有哪些具体事项呢?大概是这样的:一是政府让渡自己的权力,比如说外事权,这是中央政府独有的权力,但是外事活动不能都到中央政府来批,对一些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具体事项,可以由地方政府, 大型国有企业和大专院校来行使审批的权力, 所以就让渡给这些单位行使。审查批准其他机关、单位外事工作权的审批,就是非许可行政审批。还有减免税的审批,按照税法的规定,税收是国家的权力,但是国家为了促进一些行业的发展,往往有一些减免税政策,你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准予你免税。这样的情况也不能按照行政许可来看待,而是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个概念。第二是涉及到上下级政府管理权限问题的一些行政审批,比如说水利,交通等问题,都涉及到一个流域或者很多行政区域,需要统一规划,基层下级政府制定的规划,安排的建设工程,需要上级政府机关统一把握来批准,这样相关的工程才能协调起来,规划才能顺利实施。这也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第三是涉及文化意识形态等特殊事项的管理,不能列入行政许可。第四是民族宗教问题的一些特殊事项, 也不能作为行政许可来看待, 而是非行政许可审 批。还有一部分,这次改革过程中没有列进去,一个是确权性的审批,确定权利的。比如说房地产登记,这就没有列入行政审批的改革范围去做,进行必要的规范就行了。第二是确认民事关系审批,比如出生登记,婚姻登记等等,也没有作为行政审批改革的内容去做.。

二、为什么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是由许许多多的具体管理制度所组成的大的制度体系统,涉及的具体内容非常多,对社会经济活动影响非常大,可以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进行的, 只不过在近十来年作为一个专项工作来进行而已.。这主要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比如说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原来主要是国有企业和一部 分集体企业,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实际上是隶属关系,企业是政府的附属,出于这个关系,企业的一切活动自然要主管机关来批了。但是现在情况变了, 企业和政府已经不是这么一种关系了,分离了,尤其是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出现了,民营的、个体的,和政府已经不是隶属关系了。这样政府的职能就发生了变化,只是监督了,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的关系,就不能用行政审批的方式来管理了。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强调的是单位人,任何一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工人隶属于企业,农民隶属于生产队、人民公社。单位要负责个人的养老、住房等一系列问题,实际上这和政府是一条线。现在强调的是社会人,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发生了变化, 也不能用行政审批这种方式管理公民的一些事务, 这是改革的基本原因。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弊端。最典型的问题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问题。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来,很多官员的腐败,原因就在这些官员掌握着一定的行政审批权力, 通过行政审批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就是一般的工作人员,如果掌握这种权力而不受监督,也是非常可怕的。没有适当和必要的监督非常容易出问题,所以对这个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如何进行的

总的看,是一直不断的在进行,最近几年,国务院作为一个专门的工作进行了部署,有计划的运行。首先是地方上的改革,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引进其他地方的投资方面遇到了一些管理制度上的矛盾。一个建设项目, 从申报到一个部门一个部门的批下来,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有的需要一年两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审批,这对于地方上的经济发展是非常非常不利的。地方政府最初是采取一些所谓绿色通道的做法来解决, 所谓绿色通道就是市长、省长督办这件事,各个部门抓紧进行,限期批完。但是这种方式解决不了所有人的问题,只能解决一些大企业的问题和大的投资项目的问题,领导关注的问题,但对普通的企业来说,对于普通人来说,那是需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的。所以地方政府对自己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该取消的取消。但是哪些由国务院设立的,或由国务院部门设立的,或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立的,地方就无权来处理这些审批项目。要从国 家的层面上,由国务院来解决这个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01年10月,国务院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办公室设在监察部,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的十六大以后,国务院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党的十七大以来,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需要,取消了原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监察部牵头、中央编办和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组成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四、改革取得哪些成效

从五个方面来看,第一是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被大量的废止。十年来,国务院分五批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183项,占原有总数的60.6%,据统计,各省(区、市)本级共取消调整审批项目3.6万余项,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68.2%。第二完善了法律制度,推进了依法行政。2004年我国颁布了《行政许可法》,这是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条件以及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规范。按照许可法的规定,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省级政府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有效期一年,在一年之内必须转化为地方法规才有效,否则就要取消。这就严格的限制了设立行政许可,标志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废止和修订与法律相违背和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新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审批的法规、规章和制度,依法规范政府的权限和履行职能的程序。第三是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政府不该管的交给企业、社会和市场,逐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有所改变。各级政府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是加强了政府管理创新。坚持把推进政府管理创新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行政审批的所有环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律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审批”。各地在改革中还积极探索,建立了政务中心或政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发展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这些做法对于减少政府工作流程、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能,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是促进了廉政建设。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最为集中的领域。建立健全有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了行政职责体系和问责制度,遏制了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蔓延,推动了政府反腐倡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