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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19期)

来源:县法制办 作者: 2015年07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报

Mayang miaozu zizhixian renmin zhengfu gongbao

2015年第1期(总第19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 06 30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高考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实施环境噪声及交通管制管理的通告

(麻政发〔20154    MYDR-2015-00001

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麻政发〔20155    MYDR-2015-00002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1、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北防洪堤四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54    MYDR-2015-01001

2、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55    MYDR-2015-01002

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56    MYDR-2015-01003

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59    MYDR-2015-01004

5、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515    MYDR-2015-01005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高考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

实施环境噪声及交通管制管理的通告

麻政发〔20154

MYDR-2015-00001

 

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湖南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别将于678日、61012日举行,为给广大考生营造一个良好的考试和休息环境,确保我县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县人民政府决定在678日、61012日期间对麻阳一中、民族中学及职业中专等区域(以下简称控管区域)的周边环境噪声及交通实施严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控管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麻阳一中考点门口地段摆摊设点经商。

三、严禁控管区域附近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超标准噪声音响。

四、严禁控管区域周边水域的船只及人员产生各类噪声。

五、严禁麻阳一中考点周边的施工单位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六、上午7:00至下午5:30严禁除高考用车外的其他各种机动车辆在锦江酒厂经麻阳一中至308省道绕城线路段通行。

七、县直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高考期间考点周边环境的控管力度,确保我县今年两考顺利进行。

举报电话:2173571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

   

麻政发〔20155

MYDR-2015-00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

 

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切实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分、行政问责的行为。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直各行政机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政府包片领导和驻村蹲点干部是具体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向县人民政府递交森林防火责任状,村(社区)委会每年向乡镇人民政府递交森林防火责任状,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村、组、农户或林木、林地的承包经营单位。

第七条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县林业局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做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编制执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加强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负责组建林业消防专业队伍。

(二)县财政局负责将本级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及时拨付到位并监督使用。

(三)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四)县监察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的责任追究工作。

(五)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学生及其家长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六)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协调武警、消防等应急分队,负责森林防火民兵应急分队的组建、训练及安全培训,参加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七)县森林公安局负责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扑火队伍培训、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八)电信、移动等通信公司负责保障通信畅通,设置免费森林火警电话。

(九)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报道。

(十)县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警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十一)县卫生局负责扑火过程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十二)县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设置临时性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十三)县公安机关负责搞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火场治安秩序。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成立乡镇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

(二)建立乡镇干部包村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并将包村干部名册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成立森林防火应急队伍。各乡镇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森林防火应急队伍。森林防火应急队伍的扑火装备应当齐全(20把以上二号工具、20把以上弯刀等),防火经费应当筹集到位,且每年组织森林防火应急队伍进行技能培训。

(四)重点防火期(每年的101至次年430日),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府包片领导和驻村蹲点干部的通信工具每天必须确保24小时畅通,办公室有专人昼夜值班。

(五)开展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自行组织科学扑救,并在30分钟内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延误救灾时机。

第九条  村委会(社区)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村(社区)的防火宣传、教育,在春节、清明节期间,要有专人轮流上山或巡山执勤,鸣锣警示防火;教育村民不得在林区内擅自从事炼山、烧土坎、堆沤火土灰等野外用火活动;组织村民在坟山周围开设森林防火线;落实好本村智障及精神病患者的管理监护人,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流入智障及精神病患者情况。

(二)村委会(社区)主任是村级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村(社区)要确定1名森林防火信息员,并配备10名以上森林防火联防队员。

(三)发现火情后,须在20分钟内向乡镇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查明失火原因和有关当事人。

(四)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村委会(社区)主任和全体村干部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组织村民科学扑救。

第十条  县直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指导、支持联系乡镇、驻点村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因本单位工作人员擅自带火进入林区或祭祖扫墓等引起森林火灾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四)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的救火任务。

第十一条  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要求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爆破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有关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的。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未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的。

(六)森林火灾发生后,未在《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时间内或者未到达现场指挥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八)森林火灾扑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森林火灾调查评估或谎报、瞒报调查评估结果的。

(九)未按《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要求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经费、森林火灾扑救经费和村级信息员薪酬的。

(十)未履行《森林防火条例》《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

(一)年度内乡镇辖区发生3次以上且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1起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的。

第十三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一)年度内乡镇辖区发生一次性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2起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的。

(三)自然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的。

第十四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具体责任人责令其辞职或引咎辞职:

(一)年度内乡镇辖区发生一次性受害森林面积在2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或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的。

(三)自然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

第十五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免职处理:

(一)年度内乡镇辖区发生一次性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持续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的。

(三)自然保护区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20公顷以上的。

第十六条  凡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森林防火过错责任单位和过错责任人),除给予有关行政处理外,还应当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案件中负主要责任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隐匿、伪造、销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证据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调查的。

(四)年度内出现2次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行为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责任:

(一)主动说明过错责任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社会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纠正过错行为或者挽回损失的。

(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二十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林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监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依法对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并在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被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需要对森林防火过错责任人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法移送纪检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县其他负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的森林防火过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未成年人、智障及精神病人引发森林火警(灾)造成损失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指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签订年度。

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或分管工作变更的,在考核年度内,按任职或分管期间实际发生的森林火灾情况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北防洪堤四期

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54

MYDR-2015-01001

 

高村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北防洪堤四期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7

 

麻阳苗族自治县城北防洪堤四期工程建设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县城北防洪堤四期工程建设,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富洲大桥,西至田茂林住宅房,南至尧里河岸,北至污水管网内边向北延伸13(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麻阳苗族自治县水利局。

三、房屋征收期限

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630止。

四、被征收房屋和用地面积认定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房屋产权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有异议可申请测绘复核);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证》记载为准。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和未办证的房屋用地。

1.无产权证房屋。现有房屋具备实际使用功能、四周有围护、层高超过2.2以上,能在规定时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①有建房审批手续或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经测绘核实后,予以认定合法建筑面积;②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确系199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主体房屋,经测绘核实后,予以认定合法建筑面积;③其它未经登记的建筑,经测绘核实面积,由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未办证的房屋用地。用地户应提供用地权属证明材料,由国土、住建、房产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房屋用地面积和使用权人。

五、被征收房屋用途和用地性质认定

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土地性质,以《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为准。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或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被征收人不同类型,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一)属于住宅套房的(原马颈坳电站住宅楼)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2500/为房地产基准价格,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装修部分,按市场价结合成新评估协商予以货币补偿。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被征收人协商或抽签选择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评估,以评估额确定房屋征收补偿金额。

2.产权调换

2.1面积结算

选择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实行“以旧换新,征一补一”等面积调换,即每征收1,调换安置房1。房屋装修部分,按市场价结合成新评估协商予以货币补偿。

2.2 安置方式

2.2.1异地安置

被征收人可在本县城区内各商品房开发小区选择安置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向被征收人核发载有产权调换面积的“购房券”。购房券产权调换面积的购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支付。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大于“购房券”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的,15(含15)以内由被征收人按1500/价格自行承担,其商品房销售价格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15以上的,由被征收人按该安置房的市场销售价购买。未完全足额享受15优惠价格的,房屋征收部门按1000/补足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配置,以所选择的小区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配置为准。

2.2.2就近安置

在恒源电力公司原平房处新建安置房予以就近安置。安置房房型及面积以规划设计为准。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5(含15)以内由被征收人按1500/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支付;超出15以上的,由被征收人按该安置房的市场销售价购买。未完全足额享受15优惠价格的,房屋征收部门按1000/补足给被征收人。楼层选择原则上按被征收人原房屋所在层次予以安置。楼层不够安置的,被征收人选择五楼、六楼的,房屋征收部门按3000/套、4500/套给予补贴。

安置房为毛坯住宅套房,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建设,并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建设项目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安置房房屋地面、墙面打底找平,安装防盗大门,套内水、强电、弱电按设计要求埋设到位,安装有线电视接口,安置房外墙按设计图纸要求标准装修。

(二)属于自建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异地重建三种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2500/房地产基准价格,由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主体房屋外的附属物和房屋装修部分,按市场价结合成新评估协商补偿。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被征收人协商或抽签选择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评估,以评估额确定房屋征收补偿金额。

《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空地的补偿。《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面积扣除有产权房屋或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占地(房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后的空地,区分不同用地性质给予货币补偿。《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地性质为出让国有土地的,根据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计算,扣除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返还,再按同地段基准地价的60%给予补偿;《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地性质为划拨国有土地,按同地段基准地价60%给予补偿。未办土地使用证的,按认定的面积给予同地段基准地价40%补偿。

2.产权调换

1)面积结算

实行不论新旧、不论结构、“征一补一”等面积调换。属平房的,按“征11.2进行补偿,即每征收1,调换安置房1.2。属一楼一地以上(含一楼一地)楼房的,按“征11进行补偿,即每征收1,调换安置房1。房屋装修部分,按市场价结合成新评估协商予以货币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必须是能满足正常居住条件的正屋,结构和层高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层高达不到2.2以上的及配屋、杂屋和简易结构房屋按重置价协商予以货币补偿,不列入产权调换计算面积。

2)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在本县城区内各商品房开发小区选择安置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向被征收人核发载有产权调换面积的“购房券”。购房券产权调换面积的购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支付。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面积大于“购房券”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的,15(含15)以内由被征收人按1500/价格自行承担,其商品房销售价格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15以上的,由被征收人按该安置房的市场销售价购买。未完全足额享受15优惠价格的,房屋征收部门按1000/补足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配置,以所选择的小区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配置为准。

3)空地补偿

《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空地补偿。《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面积扣除有产权房屋或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占地(房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后的空地,区分不同用地性质给予货币补偿。《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地性质为出让国有土地的,根据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计算,扣除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返还,再按同地段基准地价的60%给予补偿;《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地性质为划拨国有土地的,按同地段基准地价60%给予补偿。未办土地使用证的,按认定的面积给予同地段基准地价40%补偿。属地面自然层的简易结构房屋、杂屋、杂棚等附属物的建筑占地按空地予以补偿。

(三)异地重建

房屋征收部门在县城规划区域内安置小区按收回一宗被征收房屋用地为被征收人提供一宗重建用地,安置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格以规划为准。安置地位置由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区域自行选择。

1.安置用地性质

被征收房屋用地,属国有出让用地的,安置用地为国有出让用地;属国有划拨用地,安置用地仍为国有划拨用地。

2.安置用地结算

安置用地为出让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小于安置建房用地面积的(包括间距),被征收人按该安置用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支付差额部分用地价款;大于安置建房用地面积的(包括间距),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支付差额部分用地价款。

安置用地为划拨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面积小于安置建房用地面积的(包括间距),被征收人按该安置用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60%支付差额部分用地价款;大于安置建房用地面积的(包括间距),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60%支付差额部分用地价款。

3.被征收房屋地上建筑物部分根据房屋建筑结构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房屋重置价标准见附表)。

4.异地重建应严格按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建房,涉及的规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5.安置地选号,按房屋征收协议签字的时间顺序进行选择宅基地具体位置,先签协议先选号。

七、过渡方式、期限及补助标准

(一)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实行自行安置过渡方式。过渡期属产权调换、异地重建方式的,过渡期限暂定为12个月(具体以实际交房和交地时间为准);如有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安置到位,过渡安置期顺延。属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一次性补偿到位。过渡期从签订协议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二)各类安置补助费标准

1.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即租房费标准按6//月,从协议鉴定腾空房屋时计算安置费。按计算每月达不到500元的补足500元。

2.搬家费:1000//次,2次共计2000元。

3.电移户补偿费:600/户。

4.自来水移户补偿费:600/户。

5.有线电视移装补偿费:500/户。

6.空调移装:400/台。

7.电话移机补偿费:200/户。

8.其他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偿。

八、征收房屋补偿、补助金分两次支付。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按补偿总额的50%支付,余下部分在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房屋征收部门后一次性付清。

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房产、国土登记部门统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重新设定担保或清偿债务,解除该房屋抵押权后方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十、征收租赁房屋的,被征收人应书面告知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十一、相关优惠

(一)安置房所有权证和土地证的办理,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后,再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代办。安置房产权证和土地证,在被征收房屋权证登记面积以内的办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房屋权证登记面积以外的新增面积所需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无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被征收房屋补办证、新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属于房产交易的过户变更费及相关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异地迁建的被征收人在办理报建手续及新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与被征收房屋原面积相等部分,规费实行优惠,只收取工本费。超出原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面积的部分税费由被征收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十二、被征收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

十三、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规定时间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经验收合格,属自建用房的,征收部门按每幢奖励8000元;属住宅套房的,每套奖励4000元。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奖励。

十四、房屋征收纠纷处理办法

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五、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六、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房屋征迁重置价标准及房屋结构特征

 

附件

房屋征迁重置价标准及房屋结构特征

单位:元/

类别

房屋重置价

房 屋 结 构 特 征

钢筋混凝土结构(框架)

850

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平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层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

砖混结构

一类

720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瓷砖,内墙水泥抹光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门,铝合金窗及纱窗,室内地板砖或水泥地面。

二类

640

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地面、屋面、层高3m24cm眠墙、斗墙,外墙粗砂灰,内墙仿瓷涂料或106涂料罩面,油漆木门,铝合金窗或油漆木窗,室内地板砖或水泥地面。

三类

570

标准砖石基础,钢筋砼地梁、串梁、24眠墙或斗墙,内外墙面为简单水泥抹灰,平顶或蓄水屋面,普通水泥地面,木质油漆门窗。

砖木结构

一类

520

标准砖石基础,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粗砂灰,内墙仿瓷涂料或106涂料罩面,油漆木门,铝合金(木)窗,室内地板砖或水泥土面。

二类

470

标准砖石基础,24cm斗墙,部分12cm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7m,外墙清水墙,内墙106涂料罩面,油漆木门窗,室内水泥地面。

三类

420

砖石基础,18cm眠墙或水泥空心砖墙,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普通木楼板和门窗,瓦屋面,白灰粉墙或清水泥墙,三合泥或土坯地面。

砖木偏房

300

标准砖石基础,24cm斗墙或12cm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2.5m,内外墙抹灰或清水墙,普通门窗。

一类

420

排扇屋架,瓦屋面,木板全封,壁主顶,木板钉顶,楼板满榨,玻璃门窗和房屋全部油刷,水泥或土地面。

二类

380

排扇屋架,瓦层面,一楼全封壁主顶,二楼,木板部分封壁,木板或纤维板钉顶,楼板满榨,普通木格花窗或玻璃窗,门窗或壁全部油刷、水泥或三合地面。

杂 棚

100

集体或个人搭建的厕所、猪栏、牛栏,堆放杂物的简易棚,有柱有屋盖的棚屋等。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

   

麻政办发〔20155

MYDR-2015-010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7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村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安全出行,促进农村客运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是指县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运营线路属于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的道路旅客运输。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公路和站场建设、车辆及其交通安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客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县交警、农机、安监、财政、工商、税务、物价、教育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客运公路和站场建设

第四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实施,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已建成通车农村公路的巡查,建立日常巡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隐患整改。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安监、交警、运管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进行道路客运安全评估,具备农村客运开通条件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公路运管机构即可核定客运班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客运站建设,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办理农村客运站建设审批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

第八条  未建有农村客运站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集镇设置农村客运车辆停靠点,并组织农村客运公司、线路所在的村委会设置好客运线路旅客上下点。

第三章  发展农村客运

第九条 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经许可从事农村客运的公司应当对客运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车型、统一票价、统一标识。

第十条 在客运量较少的区域,可以根据情况开行隔日班车、周末班车或者赶集班车。

第十一条  农村客运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擅自涨价或提高票价,具体票价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对个别运量小成本大的客运线路,可以本着保本收益的原则核定票价,但应履行公示、征求意见、听证的程序。

第十二条  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车辆应当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且保险额不得低于每座40万元。

第四章  农村客运公司的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工商注册登记。

()参加运营的车辆应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车型,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且已注册登记。数量一般不少于10辆。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年审有效,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时间必须满2年,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一个计分周期内无12分以上的满分记录,且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记录,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具有基本的安全检测设备。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应向县公路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申请经营的具体线路方案,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县公路运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主体、经营期限、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线路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按照县公路运管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  客运班车必须按照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行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第十八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在片区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片区车辆的安全管理。每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和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公路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并建立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农村客运公司应在一个小时内向安监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理赔。

第五章  农村客运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客运车辆档案及安全管理台账,做好辖区内农村客运安全、营运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客运车辆申报燃油补贴的,应当出具当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客运公司证明其运营情况的文件,县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农村客运运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农村客运车辆,应当在其车门上标注所属公司及公司编号。从事短途农村客运的车辆,应在其车门上标注所属片区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客运车辆实行户籍化管理,客运企业应将客运车辆资料信息报县交警部门备案,客运企业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对客运驾驶人进行一次以上安全教育。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做好本乡镇登记车辆的安全日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公路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站场的行业管理和站内安全巡查。农村客运站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道路安全巡查,打击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和其他机动车辆载人等。

农村客运站场应当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及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一年内累计有30天未进行车况安全日检的,客运企业应当依据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实施追究。

对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由县公路运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客运站场经营可以委托或租赁给客运企业及有资质的单位经营。

第二十九条  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进站经营。

  农村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台账(检查记录)。禁止超载客车出站,禁止未经安检合格的客车出站营运。

第三十条  村委会应当做好本村农村客运车辆的安全及营运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车辆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村民安全出行。

第三十一条  节假日、赶集日等特殊时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上路巡查,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安监、交警、农机、公路运管等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超出委托执法权限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麻政办发〔20156

MYDR-2015-010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7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的行为,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性债务,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本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等形成的债务,可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提供担保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工业园、城建投、财税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改、监察、国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机构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性债务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管理

第五条   举借的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求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在预算年度内举借的政府性债务规模不得超过省财政厅下达的原则性债务规模额度,在规模限额内依法举借债务,必须报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土地储备债务纳入政府性债务规模统一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债务单位融资需要,提出下年度举借政府性债务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债务单位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报财政部门核准。债务单位依法举借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的,应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不得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原则上由债务单位商财政部门开设债务资金专户。债务资金要与项目严格对应,资金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要执行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举借,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债务偿还的管理,政府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债务单位要按照年度偿债资金计划,及时拨付偿债资金。对尚未偿还的存量债务,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债务单位制定还款方案,落实还款资金,明确还款期限。债务单位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未在期限内偿还的,财政部门可暂停其举借债务资格或停止拨付债务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受理债务单位的举债申请,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益性范围;

3.债务资金是否已纳入债务预算或债务收支计划;

4.建设项目还款是否落实资金来源;

5.融资成本、期限结构是否合理;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来源:

(一)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单位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五)经批准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

(六)经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总额规模控制和预警管理。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主要通过运用债务率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原则上不允许出现逾期债务,新增债务率不得超过上年增幅,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可用财力总额。

第十六条  以综合债务率100%为警戒线,当本级政府性综合债务率处于100%150%时(黄色预警),不得新增债务规模;当综合债务率处于150%以上时(红色预警),不得新开工涉及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新增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是指县人民政府为防范县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而设立的专项用于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准备金。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末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1%,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每年应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偿债准备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一)偿债准备金来源有:

1.县本级财政年度一般预算支出安排1%

2.从纳入县本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6%

3.从县本级罚没收入中提取6%

4.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中提取50%

5.国有资产经营收入;

6.从出租车经营权的使用权拍卖或出租收入中提取35%

7.偿债准备金利息收入;

8.债权回收、抵押资产变现、债务项目经营收益收入转入;

9.可以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其他资金。

(二)债务单位偿还政府性债务发生以下情形的,可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

1.未能及时清偿,经批准需垫付偿还政府性债务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丧失还款能力的;

3.其他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

(三)偿债准备金垫付期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控制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未按期归还偿债准备金的债务单位原则上不能继续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偿债准备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要把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性债务监管职责,加大经费保障,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省审计厅。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包括贷款或转贷协议、合同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2017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59

MYDR-2015-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24

 

麻阳苗族自治县20152017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益,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154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业从业者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全面贯彻“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原则,通过改革创新和完善制度,实现“操作更规范、办理更便捷、资金更安全、政策更高效”的目标。实施中,注意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县确定的2015-2017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2小类75个品目机具。

(二)补贴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额度按省里统一发布的补贴额标准执行。

三、补贴对象与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含农牧渔民、居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对超过限制台数,确有必要的由县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审定。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在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50万元以上的,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审定。

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在《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和补贴信息系统中注册,并将注册信息表抄送县农机主管部门和省农机主管部门。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自主设定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并公布补贴产品经销商,向确定的经销商出具授权销售产品及其质量承诺书,并将授权经销商的信息文件和承诺书报省农机主管部门并录入补贴信息系统。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将机具供货信息准确录入补贴信息系统。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自己确定的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经营补贴产品的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补贴操作程序

1.录入申请购机。申请补贴人到县农机主管部门、乡镇农机站或政务中心(以下统称“补贴受理点”)、补贴机具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信息系统。申请补贴机具数量和补贴额在本方案规定限额内的,可直接打印《申请表》;申请补贴机具数量和总金额超过限额的,须按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再打印《申请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后3日内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申请补贴人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登陆补贴信息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交给购机者。

2.申办补贴。申请补贴人在购机后15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申请人应在申请人栏和承诺人栏签字盖章)、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申请人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补贴受理点”申请办理补贴手续。“补贴受理点”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登录补贴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与流程告知书》,进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和违规补贴风险提示,向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将相关资料整理分户建档。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

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应及时登录补贴系统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在申请补贴对象所在村的村部或乡镇政府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农机、财政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机具核实、统计汇总上报、补贴审批及申请结算可与公示同步进行。

4.机具核实。“补贴受理点”受理申请后15日内,由核查人员核实所购机具。核查人员见人(申请人)见机(申请人购置的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查参数(核查补贴机具铭牌上标明的参数是否达到省里补贴信息系统公布的一览表中参数要求)后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逐项签字确认,并将核查结果录入补贴信息系统。核实机具后,乡镇农机站每月汇总核查表,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及机具核查等资料档案上报县农机主管部门。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补贴信息系统机具信息进行核对,对购机大户和重点监管机具要组织复核。对已上牌的牌证管理补贴机具,补贴受理点将《行驶证》上传到补贴信息系统作为核实依据。到本县外进行跨区作业的机具必须回本县接受核实,县农机主管部门和乡镇相关人员要及时组织核查;申请补贴人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将机具送受理补贴辖区内接受核实的,视为主动放弃补贴。

购机大户是指超过本方案规定的补贴台数和补贴总额限制的补贴对象。重点监管机具是指:单机补贴额超过5万元的;同档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只有1家的;补贴额比上年提高50%以上的;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机具。

5.补贴审批发放。县农机主管部门设立审批员,审批员对补贴受理点上报的申请补贴人提供的资料及机具核查和复核结果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在网上逐个实时审批。对资料齐全真实无误、机具核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通过,并在《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签字。县农机主管部门每月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文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及时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核通过,并将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卡(户),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户。补贴资金争取每月发放一次,当月农机主管部门未通过审批,或财政部门未通过审核发放补贴的,转下月发放。

五、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的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 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告知县农机主管部门,县农机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将相关补贴信息作废;乡镇财政所或县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补贴对象要及时告知县农机主管部门在补贴系统中就相关信息进行备注说明,并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账户,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按照省政府《关于落实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1229号),成立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机局、财政局、审计局、经管局、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健全农机、财政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领导为补贴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实行个人签字负责制度。各主体责任如下:

1.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配置、铭牌及其技术参数、机具编号、“三包”服务、授权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所提供资料及在补贴信息系统中录入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经销商对销售补贴产品的真实性、合规性、所出具发票和录入补贴信息系统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申请补贴人对购买机具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购买行为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抽查、投诉调查和督办。

5.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的第一责任人。

6.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7.县农机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审批员、核查员和补贴系统操作员的授权及其工作监管负责。

8.审批员、核查员和补贴系统操作员对具体操作负责。

审批员一般由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购置补贴的人员担任,县农机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和乡镇农机站的正式职工中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授权为主核查员。村委会负责人、驻村干部、乡镇农机站和县农机局及其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可授权为核查员。

(二)强化管理,规范操作

一是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管理,实行补贴机具质量追溯制和企业承诺制。农机主管部门在上牌上户、核机和审批环节,发现补贴产品铭牌及编码不规范、配置参数与目录不符、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的,不予批准上牌上户和补贴。生产企业要向经销商承诺,保证产品质量合格、配置齐全、售后服务到位,并对经销商的经销商行为负相应的责任。经销商要(在供货表上)向购机者承诺,凡因产品配置不全、铭牌编码不规范、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导致购机者不能获得补贴者,由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负责;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明示配置和技术参数,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二是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流程实施补贴操作。补贴受理人员、核查员、系统操作员、审批员各司其职,在补贴信息系统中实名授权操作,整理并保存好档案资料,实现补贴操作全过程可视、可查、可纠、可控。

三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申请补贴前,其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号牌和行驶证。

四是强化机具核实。大力推广补贴机具喷漆喷字、打钢印、拍摄核机现场人机合影等做法,切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查参数。

五是及时兑付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

六是加强补贴软件系统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护补贴对象合法权益,严禁对外泄露补贴对象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隐私信息。

七是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机,缓解筹资压力。

(三)强化宣传、公开信息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宣传形式,使购机补贴政策进村入户人人知晓。同时将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实施结算进度等内容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公布。

(四)强化监督,严惩违规

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

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对购机大户和重点监管机具要组织复核。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申请补贴人5%的比例,对申请补贴人的购机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财政、农机主管部门。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县级公立医院

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515

MYDR-2015-01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31

 

麻阳苗族自治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实 施 方 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4号)、《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机制建设为抓手,强力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改革范围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等2家县级公立医院。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1.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县域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以及部分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县卫生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合理界定政府和县级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县级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县卫生局、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

3.合理配置医疗资源。20156月底前,制订县域卫生规划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地中医药诊疗服务。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积极探索医疗资源的整合、重组和改制,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留有一定空间。(县卫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

(二)改革补偿机制

1.破除以药养医,完善补偿机制。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所有药品(中药饮片暂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80%左右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弥补,其余部分通过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内部消化等方式解决。县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并将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社局负责)

2.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县物价部门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研究制定调整价格方案,进一步合理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的回购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新农合及医保相关部门分别出台支付制度改革补偿机制相关文件。价格调整政策做到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县物价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局负责)

3.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县人民政府将县级公立医院药品差价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采取“按季拨付、年终清算”的方式,落实公立医院补助,明确补助范围和标准,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政策。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对县级公立医院历史形成的债务,进行清理和锁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处理方案逐步解决。(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卫生局负责)

(三)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1.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药品全部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取量价挂钩、双信封制、招采合一的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模式,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相衔接。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探索跨区域联合招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有效遏制药品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县级公立医院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非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县级公立医院和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县卫生局、县发改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保障药品供应。药品配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根据实际探索药品集中配送办法。严格采购付款制度,制订具体付款流程和办法。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付款的,要向中标企业支付违约金。配合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采购供应信息系统,逐步完善低价、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机制。加强药品储存管理,改善药品储存保管条件,防止贮藏不当影响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县卫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3.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记录。对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一律记录在案并进行处理;对向县级公立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合理核定编制。根据湖南省制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以及县级公立医院的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科学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实行人事编制备案制。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中,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县编办、县人社局、县卫生局负责)

2.改革人事制度。充分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优化人员结构,按标准合理配置医师、护士、药师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在单位编制限额及其结构比例内,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县人社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

3.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确保改革后医务人员合法合规收入水平总体不降低。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县人社会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

4.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省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制定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将医院的公益性质、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水平等挂钩。建立以社会效益、工作效率为核心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把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等作为重要指标。(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

(五)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落实院长负责制。完善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强化院长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严禁将院长收入与医院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县卫生局、县人社局负责)

2.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医疗和行政相互分工协作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

3.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公立医院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安全、经济、有效。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加强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管理,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加大对异常、高额医疗费用的预警和分析。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强化问责制,严肃查处工作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行为。(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六)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制度,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计划,到2020年新进入县级公立医院的医师必须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且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积极培养或引进县域学科带头人,建立健全临床医师继续教育制度。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不低于12。经批准可在县级公立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招聘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县级公立医院工作,并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助。(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

2.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标准,加快推进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县级公立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功能涵盖电子病历、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绩效考核及综合业务管理等,逐步实现与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供应和综合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强化信息系统运行安全,保护群众隐私。(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

3.提高中医服务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含适宜技术)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及时扩增,鼓励和引导应用中医药服务。

4.提高技术服务水平。重点加强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病理、传染、急救和精神卫生等专科建设,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合理引进和开展新技术项目,严格控制疗效不明确、费用昂贵的医疗技术的引进和应用。(县卫生局、县发改局负责)

(七)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和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建立长期稳定的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骨医师长效机制。制定分级诊疗的标准和方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完善县外转诊和备案制度,力争2015年底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县卫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

(八)完善监管机制

1.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县级公立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

2.加强医院运行监管。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建立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约束机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促进诚信服务。

4.发挥社会各方面对医院的监督作用。实施公正、透明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办法,加强社会监督。

四、具体补偿办法

1.201541起取消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医院一律按省网招标价销售药品。

2.2014年药品合理差价为基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不超过2014年度药品合理差价总额的80%。在上述总量内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价值的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以及中医特色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用、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

3.各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消化部分药品合理差价。

4.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诊查费按含挂号费、诊查费和药事服务成本进行测算和调整,可分设门诊诊查费和住院诊查费。门诊诊查费标准按医师技术等级制定,普通门诊诊查费控制在每次10元以内,最高技术等级标准控制在每次20元以内。住院诊查费标准控制在每天15元以内。

护理费应考虑护理成本及优质护理标准进行测算和调整,但一级护理收费标准不宜超过每天20元,并注意各护理等级之间标准的衔接。

治疗项目收费提价幅度原则上控制在30%以内。

手术项目收费标准的提价幅度不超过30%

中医类项目提价幅度控制在50%内。

床位费收费标准提价幅度不超过30%

适当降低大型医用设施检查费用,其中检查费中的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施检查费降幅不得低于10%

检验检测类项目不得提高标准。

5.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整医保、新农合补偿方案,确保总的报销比例不降低。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5331日前)。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宣传、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412015630)。按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全面进行改革。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512月)。总结评估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中央、省、市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副县长为副组长,卫生、发改、财政、人社、编办、物价、药监、民政、宣传、法制等部门为成员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落实牵头部门和进度安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县医改办负责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相关责任。县卫生、发改、财政、人社、物价、编办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制定和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配套文件,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改革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医改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强化评估考核,努力做到“事前有计划、执行有监管、效果有评估”,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麻阳苗族自治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领导小组名单

 

  长:谌孙武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张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田昌福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段少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聂先洪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仲玖   县编办主任

黄渊兵   县卫生局局长

郑发佳   县发改局局长

黄民品   县财政局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郑自煌   县物价局局长

龙开才   县民政局局长